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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

毕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2022年版)


序号

基本目录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依据

责任科室

备注

1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移交安置科


2

新建、迁建、改扩建.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第6号令)
第十五条 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应当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反映同一历史人物、同一历史事件,已建烈士纪念设施的,原则上不得重复建设。
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已故领导同志、已故著名党史人物、已故著名党外人士、已故近代名人的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不涉及以上内容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其保护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3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就业创业科


4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经费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移交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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