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推进我局阳光政务建设,确保各项决策更加科学、民主,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促进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更好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开放内容
(一)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市非涉密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市领导的重要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对退役军人事务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三)对退役军人事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等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决策;
(四)研究涉及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利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等其它重要工作。
第三条 会议开放形式
(一)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二)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发布会议公告;
(三)形成会议要闻发布在局官方网站、微信及微博;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条 列席原则
(一)参政议政原则。列席市我局行政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领域专家、律师、退役军人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具备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议题相联原则。列席市我局局行政会议的代表原则上是与会议议题相关的代表。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为2-3人。
第五条 列席程序
(一) 我局行政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原则上对外开放。局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对于涉及重大退役军人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议题,主动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本单位会议。
(二)列席人员应广泛收集社会、群众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议纪律
(一)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也可以提交书面材料,但不参与会议的表决;
(二)会议期间,列席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
(三)列席会议的代表要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其它事项
(一)我局行政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或其委托的党组成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和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送各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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