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爱帮扶工作,规范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运行,毕节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基金定位与用途
基金是由毕节市慈善联合总会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起设立的市级公益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募捐筹集,专项用于援助关爱具有毕节市户籍且已完成建档立卡的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
援助关爱范围:主要是具有毕节市户籍,并在毕节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数据库内的人员及其家庭;
援助关爱对象: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家庭变故等突发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
特殊情形可按“特事特批”“一事一批”方式处理。
二、组织管理
设立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委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联合总会共同负责基金的统筹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慈善联合总会,具体事务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科室与市慈善联合总会秘书处联合办理。
三、资金来源与募集
基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注入资金;社会公开募捐,包括线上平台募捐和线下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捐赠须汇入指定账户,并注明“毕节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四、使用范围与标准
基金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帮扶与激励。具体资助情形和标准包括:
临时救助:因灾害、变故等导致阶段性困难,一次性资助2000–10000元;
大病医疗资助:重大疾病自付费用超5000元且无力承担的,年累计资助不超过3万元;
身故抚慰:因灾害罹难的,给予家庭2000–10000元抚慰金;
就学资助: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情况可给予不超过6000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就业创业扶持: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人员,年累计资助不超过1万元;
常态慰问:慰问金及物资标准不超过1000元/人(户);
其他情形:按程序报批后开展多元化关爱活动。
不予资助的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有劳动能力拒不就业等。
五、申请与审批流程
困难资助按“个人申请(可代办)→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基金管委会审批”流程办理。
申请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退役证、困难证明、医疗票据等。
六、基金管理与监督
基金可由市慈善联合总会依法开展保值增值操作。
基金管理费按照捐赠总额总支出的5%提取。
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
七、附则
县级基金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咨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市慈善联合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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