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毕节市 多云 28℃~19℃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个人中心

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毕节市投资促进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毕节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毕节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毕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毕节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办科室。毕节市投资促进局生成和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有关招商引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工作动态;

●人事公开;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毕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bijie.gov.cn/bm/bjstzcjj/index.shtml。

(二)公开形式

通过毕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毕节市投资促进局设立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毕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毕节市投资促进局”子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毕节市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点获得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

毕节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857-8262088

传真号码:0857-8262088

通信地址: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C栋东区一二楼

邮政编码:551700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毕节”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毕节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毕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局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局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齐。

本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立即答复的,立即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五)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