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个人中心
  • |
  • 无障碍
  • |
  • 繁体
  • |
  • 加入收藏
  • |
  • 关怀版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科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1.《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1986年文化部通过)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464

        3.《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87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第三十四条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78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79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对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初审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

              1.《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22号)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文物拍卖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结果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下列材料:

              ()拟拍卖文物的名称;

              ()拟拍卖文物的图录;

              ()拟拍卖文物的来源说明;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应当征求有关文物鉴定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拟拍卖的文物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3项、第8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除外)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3.《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四条设立广播电视台(),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4.《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104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1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05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权限内旅行社经营国家规定旅游业务的审批

                    1.《旅行社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附件229项:将“权限内旅行社经营国家规定旅游业务的审批”下放到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导游证

                        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管理办法》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市场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样本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文物和非遗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节目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
                                            ()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
                                              )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 (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1)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1)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

                                                          (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1)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66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6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第6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电总局令62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7号)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办付费频道或擅自从事付费频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作、播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出,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付费频道合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付费频道的开办主体、定位、节目设置范围、呼号、标识、识别号及播出区域的;

                                                                                              ()播出专业节目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非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影视剧节目的;

                                                                                              ()播出境外节目不符合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违反规定播出广告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中断、中止向用户提供付费频道服务的;

                                                                                              ()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付费频道服务故障排除义务的;

                                                                                              (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监管技术平台传送付费频道业务运营数据和信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6号)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6号)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6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3.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4.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
                                                                                                        5. 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6.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7.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8.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9.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10.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
                                                                                                        11. 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
                                                                                                        12.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13.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4.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规定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规定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规定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情节严重的处罚(吊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第四十九条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57号)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57号)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57号)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

                                                                                                                                                            (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57号)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处罚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二○○九年六月十七日通知)第十二条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或者擅自销售、展览、展示,以及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美术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物品,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二○○九年六月十七日通知)第十三条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1.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3.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4.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5.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6.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2.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3.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2.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3.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4.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5.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2.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7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7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88)第十条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发掘、打捞水下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进或者给予撤销批准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2号)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传承补贴,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考察、调查、采访、实物征集等活动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等活动时,应当征得被调查对象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歪曲和滥用,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损毁、流失的,对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三)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四)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不得擅自修缮、改造;确需修缮、改造的,其风格、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传统建筑的风貌相一致,并接受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消除影响,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及所在地、所属民族等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情形处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避雷设施的;

                                                                                                                                                                                                                    (二)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已获得批准的文物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

                                                                                                                                                                                                                      (二)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时,建设单位未事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勘察研究,确定文物保护措施的;

                                                                                                                                                                                                                      (三)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旅游景区违法违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百零五条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2)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贵州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贵州省旅游条例》(黔人常备〔20161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非情节严重)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非情节严重)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

                                                                                                                                                                                                                                                                                                                            ()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

                                                                                                                                                                                                                                                                                                                            ()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

                                                                                                                                                                                                                                                                                                                            ()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1.《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2.第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预订服务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可查询的预订渠道,促成相关预订服务依约履行。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有关信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至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至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66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场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取缔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场管理科,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强制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取缔。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市场管理科,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123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单位和个人可以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单位和个人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一)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学艺与传承经历;

                                                                                                                                                                                                                                                                                                                                                                  (三)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说明被推荐人或者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认定后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旅游市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行政检查

                                                                                                                                                                                                                                                                                                                                                                      对娱乐场所现场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十八条

                                                                                                                                                                                                                                                                                                                                                                        文物和非遗科局,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七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市场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旅行社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市场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其他类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备案

                                                                                                                                                                                                                                                                                                                                                                                《旅行社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受理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备案的制作《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或《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备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

                                                                                                                                                                                                                                                                                                                                                                                市场管理科,政务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7-8222057、0857-8638410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及政务公开相关事宜)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
                                                                                                                                                                                                                                                                                                                                                                                (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E栋215室)
                                                                                                                                                                                                                                                                                                                                                                                邮箱:bjxs555@163.com

                                                                                                                                                                                                                                                                                                                                                                                黔ICP备05002319号 贵公网安备52050202001021号 网站标识码: 5205000011

                                                                                                                                                                                                                                                                                                                                                                                版权所有: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 Edge、Chrome、
                                                                                                                                                                                                                                                                                                                                                                                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如果您
                                                                                                                                                                                                                                                                                                                                                                                使用的是双核浏览器,请切换至极速模式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