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广旅通〔2020〕90号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等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0年12月2日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增加工作透明度,公开政务信息,提高办事效率,以方便群众办事,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将单位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办事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除涉密不宜公开的,凡与权利义务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工作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办事流程、时限,服务承诺,责任追究,违诺违纪监督投诉电话;
(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三)为民办实事项目与执行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抢险救灾,社会捐助款物、救济金、抚恤金;
(六)行政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行政处罚、依据、项目、标准和执行情况;
(八)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干部任免、奖惩、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九)群众、职工关心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方法:
(一)在醒目的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的形式有上墙公开、会议公开、网站公开。
(二)公开时间实行长期、定期与临时相结合,坚持做到一般事项定期公开、重要决策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公开。对有关收费依据、标准、政策,发展规划等实行长期公开,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等实行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三)在范围上,对外公开与对内公开相结合,年度目标工作任务、为民办实事项目、政府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重要事项对外公开;对机关内部事务、干部考核考勤等,在内部公开。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由相关责任科室部门负责收集有关公开事项、内容,按政务公开审核程序报批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负责制,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要实行政务公开定期汇报、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期纠正、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或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 建立投诉、反馈制度。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内容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积极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工的。
(二)按照规定的公开内容范围,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重点公开下列内容:
1、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2、文化广电旅游事业发展的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文化广电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对文化广电旅游事业投入的预算、决算报告;
5、文化广电旅游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6、文化广电旅游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10、在职能范围内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等方面的措施及实施情况;
11、本部门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
12、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
13、本部门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人事任免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未在本制度列出的其他政府信息,应当依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七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认定后,再决定予以保密或公开。
第九条 如有涉及以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依照保密法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但应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通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解密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形式
市政府网站群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部门子站、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公开栏等形式。
第十三条 编制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程序,并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编制属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目录应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及其产生的日期、查询途径等。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并创造条件供公众查阅。
第十六条 公开程序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保证发布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在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载体上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我局制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民主监督评议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每年年初形成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1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并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部门网站、贵州省电子政务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开展工作,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3、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4、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和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人次。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2、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的件数;
3、已答复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件数;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处理结果;
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可通过信函、邮政寄送、传真、互联网渠道、民营快递、电子邮件等渠道申请。单位地址:毕节市行政中心C栋东区八楼。单位邮箱:dqwhjbgs@163.com。电话(传真)08578222293。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办公室是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首问受理机构,涉及信息能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业务科室。相关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提供答复内容,由局办公室在规定期限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局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向社会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明确说明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并准确指引申请人到相关公开载体查阅。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经重新进行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后,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该政府信息复印件,或者将该政府信息抄录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正文内答复申请人。
(三)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且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或直接摘录在政府信息部分公开答复书正文答复申请人。
(四)属于涉密信息或非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理由、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和理由应经得起司法审查。
(五)属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需上级部门批准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应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说明延期公开的理由、以及以及后续处理方式和时间。后续处理时限结束时,要正式做出公开答复书回复申请人。
(六)不属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制作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指引申请人另行向相关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公开,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与其他单位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
(七)属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职责范围,但未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制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
(八)申请公开的诉求和内容不明确,无法准确查找相关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九)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交公开申请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申请人一次申请要求公开信息条目较多的,能够按上述类型进行区分处理的,经区分处理后,逐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难以区分处理、影响办理时效的,应当书面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执行。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规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局机关各科室在办理文件及相关材料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三)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审核的程序:信息公开内容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局长审批后予以公开。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
民主监督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和《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民主评议工作,由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监督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四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网站、公开栏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第六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分析、评定工作情况。
(五)做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及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文公开
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为健全局政务公开制度体系,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有据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公文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议案、批复、意见、函等公文种类。
二、公开属性的确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属于我局非公开信息目录所列事项的,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三、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科)室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公文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局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四、根据“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公开渠道主要为我局门户网站。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在制作下发文件的同时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五、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科)室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局办公室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会议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会议开放,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省、市政务公开有关会议开放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公开范围
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办公会、专题会议等决策类型会议,以及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新闻发布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以外,应当向社会开放。
二、会议公开形式
公众根据预告的方式参与会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或建议,监督相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会议公开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全市及本局文化广电旅游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活动、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等决策部署;
(四)市民关注的与文化广电旅游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会议公开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二)向社会开放的决策类型会议,应当通过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公众列席会议申请。
(三)在局门户网站及“毕节文旅云”微信公众号发布预告。预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开放方式及公众参与方式等。
(四)申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先预告的方式,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承办单位报名参加。
五、会议公开要求
(一)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征询汇集,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确定。会议纪要应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二)列席代表对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建议,由会议承办单位在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文件时参考、吸纳,也可转相关单位办理。列席代表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及时在局部门网站公布。
(三)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会议议题,邀请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负责人,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列席,增强决策透明度。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民互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回应民意诉求,规范网民留言政民互动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网站信箱、网民留言、政府服务热线12345留言转办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督促各科室及直属各单位履行政民互动工作职责。同时具体负责政府服务热线12345留言、门户网站信箱网民留言转办、督办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是网民留言办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负责网民留言的调查、核实、处置和上报,要依法、规范、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第五条 网上留言办理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留言办理工作。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调查核实网民所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办理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网民说明情况。
(三)务求时效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处理留言所反映的事项,讲时效、办实事,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时限:政策咨询类信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信件,在5—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调查处理的信件,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重难件,在15个或30个工作日回复。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八条 直属各单位办理网民留言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务回应关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和省、市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检测收集。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加强与门户网、政府热线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二)分析研判。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归口报送。加强对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有效的市政府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四)应对处置。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责,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五)公开回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务舆情引导和回应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负责人及其他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指定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专人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二)加强信息发布。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功能,建立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督察指导。加强部门网站、微信、微博的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察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重大行政
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单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二、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三、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六)涉及公共服务领域重大民生事项;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四、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五、预公开时间自我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六、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本部门政策和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出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局属单位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四条 公开平台。本部门网站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的第一平台。凡需进行解读的,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本部门网站公开。
第五条 职责分工。政策法规科负责政策解读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读专栏开设、解读内容更新、解读机制跟进与完善等工作,协调、督促各科室、直属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直属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 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直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科室、直属单位在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政策法规科。
(三)政策法规科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局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直属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办公室在本部门网站发布。
第七条 队伍建设。局机关、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业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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