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改革,市医保局在对2025年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改革进行经验总结和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后,在《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2025年修订版)》(毕医保通〔2025〕6号)基础上进行修订,形成《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6年6月8日至6月2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医疗保障局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毕节市医保局”。
(二)电子邮箱
bjsybj0857@163.com。
(三)信函
通讯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贵阳银行12楼毕节市医疗保障中心医药服务科
邮政编码:551700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彭安平、曾毓波
联系电话:0857-7153879
感谢您的支持!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8日
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全面实施,健全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管理及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1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强和完善精神专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15号)、《贵州省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入院评估工作方案》(黔卫健函〔2023〕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基本,规范边界。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保障”的原则,着力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严格规范基本医保责任边界,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原则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费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二)坚持完善机制,规范秩序。深化医保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和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控制作用,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强化内部精细化管理,提升自我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发展转变,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推动我市精神疾病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医疗资源配置使用更加合理,推进医保、医疗卫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结合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疾病医疗服务水平和患者就医需求,充分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保管理与服务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全市统一的医保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总额预算,动态调整。按照“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床日赋值”的原则,根据全市精神疾病医疗费用发生及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合理测算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在基金支付预算额度内,实行按床日分值付费,并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变化情况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适时对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和床日分值付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确定后,按一定的比例从中提取风险金,用于年度清算补差。
第三条 年度基金支付总额预算
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分险种计算。
年度基金支付预算总额=当年度医保基金实际筹资收入额度×上年度基金使用率×(上年度精神病住院实际支出的医保基金额度÷上年度统筹医保基金支出总额)
上年度基金使用率=上年度统筹基金支出金额÷上年度基金总收入金额
当上年度基金使用率大于100%时,以100%计算。
基金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包含基本医保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医保包含基本医保基金、大额医疗补助和公务员补助基金,基金收、支额度不含个人账户。
年度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由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合理调整。
第四条 床日赋值
在充分参照精神疾病临床路径、近年住院医药费用情况、市内精神病医疗资源配置及服务能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因素,结合临床专家开展的成本测算结果,合理确定全市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
第五条 风险金提取
基金支付预算总额确定后,从预算总额中提取5%作为风险金,用于年度清算补差。上年度结余风险金额度大于等于当年预算总额的5%时,当年度不再提取风险金;上年度结余风险金小于当年预算总额的5%时,按补足当年度预算总额的5%的额度提取。当风险金不够用于年度清算补差时,超出的清算补差资金从基本医保总基金中列支。
第六条 我市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结算,以及全市开展精神疾病住院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简称“精神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医保监督管理、医保服务能力评估评价等,适用本制度。
我市参保精神疾病患者在门诊或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当年度医保报销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医疗服务
第七条 精神疾病是指由于生物、心理及社会因素等交互作用导致的大脑功能失调,出现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不同程度功能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现行精神疾病国际疾病分类与诊断系统,结合病史、精神状况检查、体格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等,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科学全面评估,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
精神疾病的评估内容包括系统问诊、精神状况检查、心理量表评估、风险评估、躯体状况评估(包括临床检查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药物不良反应评估等。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精神疾病患者时,应当按照《精神障碍诊疗规范》,运用现有的诊疗服务技术,秉持个体化、全病程的治疗理念,开展以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工娱与康复治疗、中医治疗等为主的综合治疗方式,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动态观察评估并适时调整治疗方案,确保医保医疗服务质量达到行业标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加强医院管理及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的床位规模、自身服务能力和诊疗水平等合理收治患者,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要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把握入、出院指征,按照精神疾病治疗临床路径从治疗、用药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依法规范合理使用医保基金,主动接受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自查自纠。
第三章 医保支付
第十一条 医保支付与医疗机构等级、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治疗阶段关联,对不同级别、不同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同治疗阶段实行差异化的阶梯式医保支付。
第十二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本着坚持“结果导向,有效引导;科学评价,客观公正;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的原则,制定科学有效、公平合理的评估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形成正向激励和负向约束机制,提高精神疾病医保付费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医保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月度预付、年度评价、年终清算”的方式支付医保基金。
(一)月度预付。充分考虑各定点医疗机构日常运营实际,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一定比例的医保基金,具体预付比例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
(二)年度评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评价,以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清算系数,应用于年终清算。
(三)年终清算。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应的床日分值付费标准、床日数和清算系数确定其年度清算分值,结合全市医保基金年度预算总额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基金预拨情况、日常被审核稽核或基金监督检查等拒付基金情况、审计被追回基金情况等因素进行医保基金年终清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清算医保基金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开展精神疾病住院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以下简称“三目录”)。
第十五条 落实本制度配套的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和具体的医保支付政策、服务能力评价机制等,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和完善,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全市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方式和标准、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办法,组织各县(自治县、市、区)对相应政策开展解读培训;各县(自治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精神疾病医保支付政策的组织实施;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本制度拟定全市经办规程,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本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办规程、协议约定等具体开展医保经办和协议管理工作,同时承担相关的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医保政策的宣传及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细化监管措施,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情况等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网络、传媒、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公开精神疾病医保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对精神疾病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构建全链条监管模式;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行为、服务能力以及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评估,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杜绝虚假诊断入院、虚构服务项目、低标入院、分解住院、过度治疗、违规收费等情况发生。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结合区域实际,合理设置精神疾病医疗卫生机构,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强化房屋和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加强精神卫生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服务能力,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年度医保基金支付总额预算及其使用管理的指导及监督。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保障范围,并加强与医保、卫健部门的信息共享。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负责依法加强对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医疗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适时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形成监督管理高压态势,促使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医保基金使用和运营行为。各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及时相互移交,处置结果及时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原《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管理制度(试行)(2025年修订版)》(毕医保通〔2025〕6 号)同时终止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毕节市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方案
2.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办法
附件1
毕节市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方案
一、住院治疗床日阶段划分
按照精神障碍诊疗规范、常见精神疾病病种临床路径,结合我市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服务实际情况,将精神疾病患者每人次住院治疗床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1—28天为第一段,第29—56天为第二段,第57—120天为第三段,第121天及以上天数为第四段。因医疗服务不足、医疗质量不达标、未达到出院标准出院等医疗机构原因导致患者在出院后30天(含)内再次入院的,延续执行上次出院时的床日段;超过30天后再次入院的,重新计算床日段。
二、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
精神疾病住院按床日分值付费标准表
|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
第一阶段 (1-28天) |
第二阶段 (29-56天) |
第三阶段 (57-120天) |
第四阶段 (≥121天) |
|
三级 |
180分/天 |
160分/天 |
140分/天 |
100分/天 |
|
二级 |
160分/天 |
140分/天 |
120分/天 |
90分/天 |
|
一级 |
140分/天 |
120分/天 |
100分/天 |
80分/天 |
三、年终清算的主要技术规范
1.定点医疗机构清算系数
(1)清算系数确定依据:各医疗机构年度评价得分。
(2)各医疗机构清算系数计算(见下表)。
|
全市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清算系数计算表 | ||
|
评价得分 (设为X) |
清算系数调节方法 |
清算系数计算公式 |
|
X>全市平均得分时 |
评价得分每增加1分,清算系数在1.00的基础上增加0.011。系数不设上限。 |
清算系数=1+(实际得分-全市平均得分)×0.011 |
|
X=全市平均得分时 |
清算系数为1.00 | |
|
X<全市平均得分时 |
评价得分每减少1分,清算系数在1.00的基础上减少0.011。系数不设下限。 |
清算系数=1+(实际得分-全市平均得分)×0.011 |
2.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分值=∑(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各床日阶段分值付费标准×各阶段床日数)
3.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分值=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分值×该医疗机构清算系数
4.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总分值=∑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分值
5.分值点值=(基金支付预算总额-风险金+∑其他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总分值
6.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总医疗费用=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分值×分值点值
7.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清算后实际拨付金额=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清算总医疗费用-∑其他支付-已预拨金额-应扣金额
(1)应扣金额包括:审核稽核及基金监督检查拒付违规基金及并处违约金、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违规金、审计发现违规基金等。当清算后实际拨付金额为负数时,医院从已预拨金额中向医保部门退回相应额度基金。
(2)其他支付包括:患者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支付等。
四、退出按床日分值付费的情形
以下情形退出本制度规定的按床日分值付费支付方式,按照当年度报销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1.精神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转定点综合医院以治疗其他合并疾病为主的;
2.精神病患者合并其他疾病在同一医疗机构治疗,当诊治其他疾病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总住院费用50%以上的;
3.在医保报销之前,超过30%的医药费用已由非医保渠道减免的;
4.住院天数小于等于3天的;
5.经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确需退出按床日付费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特殊情况处置
1.年终清算时医保信息系统内按项目计费构成的总医疗费用低于清算总医疗费用(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总额+本方案规定的患者每日自付费用*清算总床日数)的90%(含)的,按“系统内总医疗费用-本方案规定的患者每日自付费用*清算总床日数)”金额进行年终清算;虽医保信息系统内按项目计费构成的总医疗费用高于清算总医疗费用(年度清算医保基金支付总额+本方案规定的患者每日自付费用*清算总床日数)的90%,但清算基金总额大于医保信息系统内按项目计费构成的总医疗费用时,清算医保基金支付额度按医保信息系统内按项目计费构成的总医疗费用额度确定。
2.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向其支付的医保基金从当年度预算总额中列支,具体支付金额以该医疗机构上年度清算系数为依据,结合上年度清算分值点值和当年度各床日阶段分值标准、该医院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时各阶段床日数计算确定。
3.因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关停或被相关部门停业整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终)止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等原因,导致其收治的住院患者被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如患者在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严重不足、医疗质量不达标,需按照新入院患者进行诊治,且此类患者在同一家接收医院数量超过10名(含)时,接收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病历资料等佐证材料,经市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患者确需按新入院进行诊治的,由市卫生健康局出具评估结论,市医保部门依据评估结论在年终清算时将相应患者新转入住院时间从第一住院床日付费阶段开始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一)参保人员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不区分具体精神疾病病种,按照医疗机构的级别执行全市统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及相关规定。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精神疾病住院和因普通病种住院起付线一并计算,每人每年只收取一次,具体标准按城镇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患者每日自付费用6元。患者精神疾病住院医保医疗费用计入患者年度累计发生费用。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精神疾病住院不设起付线,患者每日自付费用15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者的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费用计入患者个人年度累计医疗救助费用;患者精神疾病住院医保医疗费用计入患者年度累计发生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参照《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见附件)规定内容,为因精神疾病住院的参保患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影响服务质量;要尽可能为患者提供“三目录”内医保支付药品、服务设施和诊疗服务项目,切实为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季度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于每季度结束次月申报医保基金时一并提交所属医保经办机构。
(三)经办机构通过查阅信息系统信息、智能审核、人工抽审、不定期稽核或检查等,结合信访举报投诉线索,参照《精神障碍诊疗规范》、治疗表单等做好日常审核监管工作,重点关注服务不足、虚构服务项目、高套付费阶段、低标入院、分解住院等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医疗机构进行反馈并按规定接受医疗机构申诉。日常监管认定的违规行为严格按医保相关规定和服务协议进行处理,日常监管认定的违规资金在每月预拨基金中按相关规定进行扣减,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年终系统停机时的处理:对年终系统停机前尚未达到出院指征的患者,应于系统停机前先行进行出院结算但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初系统重新开启后,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办理入院,并按原住院所处床日阶段继续顺延计算,不重新开始计算住院周期。因年终未作出院结算导致跨年上传数据的,其对应医保费用不予清算。
附件: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
附件:
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
|
项目名称 |
各治疗阶段项目选择频次 | |||
|
第一阶段 (1-28天) |
第二阶段 (29-56天) |
第三阶段 (57-120天) |
第四阶段 (120天后) | |
|
护理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护理常规(级别护理)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
精神病护理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
精神科监护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床位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各类床位 |
每天按需选择 |
每天按需选择 |
每天按需选择 |
每天按需选择 |
|
医师诊查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首诊精神病检查 |
入院1次 |
|||
|
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主治医师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普通医师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
检验检查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必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感染性疾病筛查(艾滋、梅毒、肝炎系列)、胸片、心电图等 |
入院第一天各开1次 |
复查1次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 |
每三个月复查1次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 |
每三个月复查1次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 |
|
根据相关诊疗规范,结合患者病情选择相关必查项目选择检查项目:血脂、心肌酶、超声心动图、腹部B超、脑电图、头颅CT、内分泌检查、凝血功能、抗“O”、抗核抗体等 |
按需选择 |
按需选择 |
按需选择 |
按需选择 |
|
量表测评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护士评定量表:精神科护理观察量表、护士用简明精神病量表等 |
每天1次 |
每周3次 |
每周2次 |
每周1次 |
|
症状评定量表:阴性和阳性症状评定量表、阳性症状评定量表、阴性症状评定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汉密尔顿抑郁量表、汉密尔顿焦虑量表、躁狂症状评定量表等 |
每周1次 |
每周1次 |
每两周1次 |
每四周1次 |
|
副反应评定量表:药物副反应量表、锥体外系副反应量表等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风险评估量表:攻击风险评估量表、自杀风险评估量表等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功能评估量表:日常生活评定量表等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其他量表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药物治疗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精神科药物 |
每天个体化选择 |
每天个体化选择 |
每天个体化选择 |
每天个体化选择 |
|
其他辅助药物 |
按需选择使用 |
按需选择使用 |
按需选择使用 |
按需选择使用 |
|
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周2次 |
每周2次 |
|
心理治疗技术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心理咨询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心理治疗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行为观察和治疗/行为矫正治疗 |
每天1次 |
每天1次 |
每周5次 |
每周3次 |
|
冲动行为干预治疗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松弛治疗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其他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物理治疗技术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改良电抽搐治疗(MECT)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经颅重复磁刺激(rTMS)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其他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工娱与康复治疗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频次 |
|
工娱治疗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每周3次 |
每周3次 |
|
康复治疗: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生活行为的康复训练、学习行为训练、就业行为能力的训练、就业前训练等),其他。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按需开展 |
|
备注: 1.所列量表为临床常用量表,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具体的临床症状和表现选择对应的量表,合并其他症状时可合并选择其他量表开展评定(如:合并焦虑症状,可同时选择焦虑评定量表); 2.副作用评定量表根据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所观察的副反应情况适时选择评定; 3.第一、二阶段的急性期患者日常生活评定量表在入院及出院时各临时评定1次,第三、四阶段的慢性期患者随常规复查辅助检查时间每三个月临时评定1次; 4.医疗机构开展量表测评项目时可开临时医嘱,便于灵活选择;如开展周期稳定,可开长期医嘱; 5.行为观察和治疗的项目内涵中包含行为矫正治疗,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在不同治疗阶段选择合适的治疗方式; 6.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特点、病情实际及场地条件选择合理的工娱治疗和康复治疗项目,减少患者功能残缺,恢复患者的心理、生理和社会功能; 8.该表单内所列诊疗内容为基本服务要求,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发展变化的实际适时增加相应的诊疗服务项目和服务频次。 9.各定点医疗机构计费以各诊疗内容对应的具体项目内涵为准。 | ||||
附件2
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
(一)评价主体。市、县(市、区)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二)评价对象。市内提供精神疾病住院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基本服务,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确保评价内容尽可能全面、评价结果真实反映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一)基础条件。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配置、房屋配置、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进行评价,评价医疗机构规模、人力资源和基本医保医疗服务条件,评估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及医保医疗服务综合实力。
(二)基本服务。通过对患者入、出院指征把握,入出院管理情况,入院后精神检查、检验检查、量表评估、药物治疗监测、诊断及病历书写情况,住院期间规范开展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工娱治疗等医疗服务情况以及基本生活卫生服务情况等进行评价,评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水准,了解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低标入院、分解住院、虚假诊断入院、虚假治疗、服务不足、治疗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高套付费阶段、长期挂床住院等情况。通过群众满意度测评,了解群众、患者及其家属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健康宣教、服务态度以及对患者的关心关怀程度等满意度情况,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行为改变、医疗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佳等情况。
(三)加分项。通过对强化设备配置、强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加分,鼓励医疗机构规范和强化硬、软件建设;通过对定点医疗机构重点专科建设、科研项目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开展、等级创建等进行适当加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升医疗核心质量。
(四)减分项。对医疗机构被下达违规处理决定书进行协议处理或被行政处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诱导住院或明显病历质量问题等情况,实行减分制度。日常监管过程中依据医保服务协议扣减的评价分值与本评价办法减分项所减分值相比,按就高原则落实扣分,最高扣分不超过本评价办法减分项总分。
三、评价方式
评价以年度评价(现场检查、集中审议、入户走访、电话随访等)为主,与日常明察暗访监管发现问题等有机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一)年度评价。
1.评价时间。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上年度评价工作。
2.评价内容。具体按照《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表》(见附件)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可根据医疗保障政策及相关规定、医保改革情况等适时调整。
3.评价小组。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牵头制定专家遴选机制。年度评价前,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专家遴选机制遴选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参与组建评价小组,评价小组除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外,还应包括市县两级医保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逐步探索委托符合规定和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评价。
(二)日常明察暗访。
各级医保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1次明察暗访并做好记录,年度评价时提供给评价组作为《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表》中“日常明察暗访”项评分依据。
四、评价兑现
(一)公示。评价情况经毕节市精神疾病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辖区内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评价总成绩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所属经办机构下达评价结果。
(二)争议处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及专家对申诉进行合议,并作出申诉答复;也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年终清算挂钩,年终清算工作原则上应在评价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具体开展年终清算工作。评价结果涉及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申诉答复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进行补差清算。
(四)其他。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由经办机构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落实记分管理。同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医保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查处。
附件: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
务能力评价表
附件:
毕节市精神疾病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疗服务能力评价表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 |
基础条件(总分100分,权重30%) | |||||
|
1.1 |
人力资源配置(总分45分) | |||||
|
1.1.1 |
每床卫生技术人员 |
15 |
现场查看实际开放床位数、人员资质、排班表、工资册等。发现挂证情况的,除该项不得分外,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
三级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55名卫生技术人员;二级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44名卫生技术人员;一级医院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得分=[(实际卫生技术人员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对应级别医院每床至少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15,最高得15分。 |
1.现场查看实际开放床位数、人员资质、排班表、工资册(以银行流水为准)等。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供医师办公室工作监控视频,视频内显示每月在医院上班(打卡)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的,方纳入人员资质评价分值计算范围,否则按挂证纳入评价。无工资银行流水不纳入人力资源计算。 2.发现挂证情况的,除不作为计分资质外,按照医保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移交相关部门。 3.计算得分时,仅第一执业地点在被查医疗机构,且实际在职的资质有效。 4.其他专业的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执业范围变更或增加精神卫生专业、但未取得精神卫生专业主治及以上职称的,按精神科执业医师(住院医师)认定 。 5.评价时,卫技人员数、医师数、护理人员数按各医疗机构年度人员实际注册并在岗天数代入公式计 算,年度实际人员数=全院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实际注册并在岗天数/365。 6.该项中所指三级或二级医院“若无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此项不得分”、一级医院“若无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此项不得分”,扣分公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或主治医师未实际在职在岗天数/365×15分。 7.实际开放床位数按“各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床日数/365”认定。本评分表中涉及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指标,实际开放床位床位数均按此方法认定。 | |
|
1.1.2 |
医师 |
15 |
三级医院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得分=实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数/按临床科室计算应有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数×15,最高得15分。若无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此项不得分。 二级医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得分=实际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数/按临床科室计算应有精神科主治以上医师数×15,最高得15分。若无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此项不得分。 一级医院至少有3名精神科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得分=实际具有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数/3×15,最高得15分。若无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此项不得分。 |
|||
|
1.1.3 |
护士 |
15 |
。 三级医院平均每床至少有0.3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 二级医院平均每床至少有0.3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一级医院在核定床位内按6名护士计算,超过该级别设置最大床位数69张的,按平均每床至少0.3名护士计算。 得分=[(实际护士人员数÷实际开放床位数)÷对应级别医院平均每床至少配置护士人数]×15,最高得15分。二级医院无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护士、三级医院无副主任护师以上职称护士的,此项不得分。 |
|||
|
1.2 |
房屋配置(总分24分) | |||||
|
1.2.1 |
每床建筑面积 |
8 |
现场测算 |
三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二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一级医院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得分=(实际开放每床建筑面积÷对应级别医院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的标准)×8,最高得8分。 |
1.建筑面积指用于业务开展的房屋面积,且有相应设施设备,闲置房屋(无设施设备的、未使用的)和员工宿舍不纳入计算。 2.符合相关部门规划设置,且同时经房屋安全性鉴定为安全住房(B级及以上)、消防安全检测或评估为合格的简易搭建房屋,可纳入计算;其余简易搭建房屋不纳入计算。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2.2 |
每床净使用面积 |
8 |
现场测算 |
三级医院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二级医院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一级医院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得分=(实际每床净使用面积÷对应级别医院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的标准)×8,最高得8分。 |
病房需有自然采光(有窗户)、通风、空气新鲜、整洁有序。如发现无自然采光(无窗户)的,相应的房屋面积不纳入计算。 地下室不纳入每床净使用面积计算。 | |
|
1.2.3 |
平均每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
8 |
现场测算 |
三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5平方米;二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3平方米; 一级医院病人室外活动的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2平方米。得分= (实际每床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对应级别医院病人室外活动场地平均每床不少于面积)×8,最高得8分。 |
计算室外活动面积的场地必须为患者实际得到使用的场地。 | |
|
1.3 |
科室配置(总分4分) | |||||
|
1.3.1 |
科室配置 |
4 |
现场查看 |
三级医院至少设有精神科门诊(含急诊、心理咨询)4个以上精神科病区,男女病区分开,心理测定室、精神医学鉴定室、工娱疗室、康复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超声波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病案室和3个以上的研究室; 二级医院至少具有精神科(分男女病区,内含急诊室、心理咨询室)、超声波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消毒供应室、情报资料室、工娱疗室、预防保健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DR)、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病案室; 一级医院至少具有精神科门诊、精神科病房(男女病区分设)、预防保健室、药房、化验室、X光室(DR)、超声波室(彩色多普勒超声)、消毒供应室。 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1.各室需为独立房间,2个及以上科(室)共用一个房间的,不得分。 2.科室配置需符合科室设置标准,无相关设施设备不得分,无相关工作制度或制度未上墙的,扣除对应项目基准分数的1/2。 3.每病区应设置医护办公室,病区每楼层应设置抢救室(应配齐必要的设施设备和抢救药品),且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上墙,缺一个医护办公室(应配齐必要的办公设备),扣1分,缺一个抢救室,扣1分,缺1个未上墙的工作制度扣0.5分,扣完为止。 4.药房药品储备应满足在院患者治疗需求,并严格按照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存放,精麻药品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药房陈列药品不得有过期药品,不得将过期药品给患者服用。精麻药品未按规定管理的,扣1分;发现陈列过期药品扣0.5分,发现使用过期药品的,扣2分。 该项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 |
|
1.4 |
设备配置(总分23分) | |||||
|
1.4.1 |
设备配置 |
4 |
现场查看 |
三级医院至少有简易呼吸机、供氧装置、抢救车等急救设备、常规检验设备、心电图机、X光机、脑电图仪、彩色多普勒超声、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生物反馈治疗机、无抽搐电休克治疗 仪; 二级医院至少有简易呼吸机、供氧装置、抢救车等急救设备、常规检验设备、心电图机、X光机、脑电图仪、彩色多普勒超声、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一级医院至少有简易呼吸机、供氧装置、抢救车等急救设备、常规检验设备、心电图机、X光机、彩色多普勒超声、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 缺检验设备、心电图机、X光机或B超机的,缺1项扣1分;缺其余设备的,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各设备需正常投入使用,未投入使用的,按缺项处理。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4.2 |
工娱与康复治疗相关设施设备 |
19 |
现场查看 |
1.手工作业治疗室(1.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正常满足15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相关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及各种手工耗材,其中开展手工种类不少于3类),有手工作业治疗的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并上墙。 2.图书阅览室(1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正常满足15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书柜及各类书籍,其中书籍不少于1000册),有图书阅览室相关制度并上墙。 3.棋牌娱乐室(1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15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设施设备(包括桌、椅、各类棋牌器材,其中棋牌种类不少于3种),有相关制度并上墙。 4.健身房(2.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20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各类健身运动器材(健身器材根据安全合理性选择,至少具备5种类以上健身器材,小型健身器材若干),有相关制度、操作流程并上墙。 5. 卡拉OK室(1.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10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相关设施设备(主要是卡拉OK的相关设备),有相关制度并上墙。 6. 音乐治疗室(1.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20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设施设备(包括舒适椅子、音乐治疗相关设备、有计划准备的符合患者治疗所需的音乐曲目等),有相关制度并上墙。 7. 影视欣赏室(1.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20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设施设备(包括椅子、播放设备一套、有计划准备的、符合患者治疗所需的影视曲目),有相关制度并上墙。 8.书法绘画室(1.5分)。要求专门房间,至少有能满足15名以上患者同时开展治疗的相关设施设备(包括桌、椅、书画耗材),有相关制度并上墙。 9.篮球训练(2分)。要求有标准的篮球场(至少1个全场场地),篮球若干,有相关训练制度及流程并上墙。 10.羽毛球训练(2分)。要求有标准的羽毛球场(至少1个标准场地),器材若干,有相关训练制度及流程并上墙。 11.乒乓球训练(2分)。要求有场地及标准的乒乓球台(至少2张),器材若干,且配有相应的场地,有相关训练制度及流程并上墙。(与篮球场、羽毛球场等其他场地共用不得分)。 12.其他经专家评定,利于患者日常生活能力、躯体功能、社会功能等恢复的训练场所(最高不超过1分)。 |
1.各有关治疗室需为独立房间,且需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安装视频监控需清楚看到患者康复治疗场景,如发现各治疗室非独立房间或对应的房间未安装监控视频或监控不能清楚看到患者康复治疗场景的,对应治疗室不得分。 2.达不到对应要求标准设置的设施设备不得分。 3.各设施设备需正常使用,如发现设备属于不能正常使用的,相应项目不得分。 4.相关制度及流程需上墙,无制度(流程)或制度(流程)未上墙的,扣除对应项目基准分数的1/2。 5.符合相关部门规划设置,且同时经房屋安全性鉴定为安全住房(B级及以上)、消防安全检测或评估为合格的简易搭建房屋,可纳入计算;其余简易搭建房屋不纳入计算。 6.提供相关耗材购买发票,如某设备设施不能提供相关发票的,对应项目不得分。 7.该项最高得分20分。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1.5 |
信息系统(总分4分) | |||||
|
1.5.1 |
医保相关信息系统等配置要求 |
4 |
实时监管 |
1.HIS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接口及数据正常对接、传输,按规定及时、准确上传,数据真实、完整(1分)。 2.按要求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内医务人员信息(1分) 3.在院内公共区域、诊疗室门口等诊疗活动经过轨迹的区域设置监控摄像头,监控视频资料至少保存1年。(2分) |
1.未及时准确上传数据或数据不完整的,不准确数据占比扣分;虚假上传数据的,发现1例扣1分。 2.未按要求及时维护医保信息系统内医务人员信息的,发现1人扣0.5分,扣完为止. 3.相关区域缺摄像头或摄像头监控范围不能覆盖要求轨迹的,缺1个区域扣0.5分,保存时间少于1年的,扣1.5分,扣完为止。 | |
|
基础条件得分: | ||||||
|
2. |
基本服务(总分100分,权重70%) | |||||
|
2.1 |
入院(总分5分) | |||||
|
2.1.1 |
入院3日确诊率 |
5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入院3日确诊率三级医院≧95%,二级医院≧90%,一级医院≧85%(1.25分)。每降低1%扣0.25分,扣完即止。 2.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患者意愿,严禁强制住院(1.25分)。除“非自愿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外,其余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需签订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违反此条每发现一例扣0.25分,扣完即止。 3.对达到“非自愿住院”治疗标准的患者应依法依规实施住院治疗,不得拒收,住院签订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1.25分)。违反此条每发现拒收1例扣0.25分,未签订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1例扣0.25分,扣完即止。 4.严格依法依规积极收治由社区转诊的病情不稳定患者(1.25分)。违反此条每发现一例扣0.25分,扣完即止。 5.严禁将应在门诊观察处理的患者纳入住院治疗,每发现1例扣1分,本项扣完即止。 6.严禁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违反此条扣5分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在相关机构出具再次诊断结论、鉴定报告前,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版)》: 1.病情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3.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3-5级或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 |
|
2.1.2 |
精神障碍的自愿住院治疗原则 | |||||
|
2.1.3 |
精神障碍的非自愿住院治疗原则 | |||||
|
2.1.4 |
积极收治由社区转诊的病情不稳定患者 | |||||
|
2.1.5 |
严禁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2.2 |
评估(总分36分) | |||||
|
2.2.1 |
精神检查 |
10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一般情况(1分)。描述详尽、正确。包括意识状态和定向力、仪态、个人生活情况、接触情况等。缺一项扣0.25分,扣完即止。 2.认识活动(4分) (1)按感知觉、思维活动、注意、记忆、智能和自知力的顺序描述,表达准确。每缺一项描述扣0.25分。 (2)详细描述与诊断有关的症状出现的时间、性质、程度、相互关系,每缺一项描述扣0.25分。 (3)自知力情况应有详细分析,不能简单记录有、无或不全。未描述自知力情况或有明显错误每发现1处扣0.25分。 3.情感活动(2.5分) (1)全面描述情感特性,包括心境、情感反应、情感稳定性及与认识活动、意志行为之间的关系;无情感特性描述扣2分,描述不全面或不确切扣1分,未描述与认识活动、意志行为关系扣0.25分; (2)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及对患者精神状态的影响。无情感协调性描述扣1分,描述不具体扣0.25分。 4.意志行为(2.5分) (1)具体描述意志要求、本能活动、行为、动作的变化和异常表现;无意志行为相关描述扣0.75分;描述不全面或不确切扣0.5分; (2)与认识活动、情感活动之间的关系。未描述与认识活动、情感活动关系扣0.25分。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2.2 |
三级医师查房 及病程记录 |
7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严格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并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程记录。查房并书写病程记录的频次应符合相关规定,按本项所列应查房和记录频次,每缺1次查房记录或阶段小结扣0.5分,扣完相应记录或小结对应分值为止;病程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对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每发现1次病程记录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扣0.5分,扣完为止。 查房和病程记录频次要求及赋分情况如下: 1.日常查房及病程记录(3分):普通医师每天查房至少1次。日常病程记录书写的间隔时间依据患者的病情而定。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两天一次病程记录。住院3个月以内且病情稳定者,至少5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住院超过3个月且病情稳定者,至少10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住院一年以上且病情稳定者,至少15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若病情变化,需随时记录。 2.上级医师查房及记录(2分):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治情况而定。病危患者应每天查房并记录1次,病重患者2-3天查房并记录一次。一般患者住院3月以内,至少15天查房并记录1次;住院超过3个月患者,至少1个月查房并记录1次;住院超过1年患者,至少2个月查房并记录1次。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人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3.阶段小结(2分):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做病情及诊断情况的总结。不足3月每月写1次,住院超过3个月的可2个月写1次阶段小结,住院超过1年的可每3个月写1次阶段小结。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2.2.3 |
实验室及物理检查 |
4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按照《毕节市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要求完成入院必查项目、定期复查项目、依据病情选择检查项目(2分)。未按要求开展,每缺一项扣0.5分,扣完即止。 2.检查结果在病程记录中有准确的记录及分析(2分)。每发现1个检查项目未按要求分析记录的扣0.5分,扣完即止。 |
1.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2.发现实验室仪器超出使用期限、或未定期校验维护、或检验试剂过期仍使用的,该项不得分。 3.该项第1点中的入院必查项目每缺1项,则第2点比照第1条扣减相应分值。 | |
|
2.2.4 |
量表评估 |
10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量表选择应符合患者病情和症状表现(2分)。量表选择不符合患者病情特点、症状表现的,每发现1张量表扣0.5分。扣完即止。不符合患者病情和症状的量表,以下评分点同时扣减相应分值。 2.按照《毕节市精神疾病住院治疗表单》要求频次足量开展各类量表评估(2分)。量表开展频次不足,每发现1处扣0.5分; 3.各类量表评定要准确反映相应症状程度(2分)。不能准确反映相应症状程度,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即止。 4.各量表评定结果及临床意义在病程记录中有准确记录和分析(2分)。无准确记录,每发现1处扣0.5分;无准确分析,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即止。 5.护理量表:(2分):由护理人员评估完成,未开展评估扣2分,评估内容不符合病情或无分析每发现一次扣0.2分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2.5 |
抗精神药物治疗监测 |
5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评价患者用药的配合情况和依从性、目前临床症状、疾病风险、药物治疗的效果、不良反应的监测。 1.配合情况和依从性(0.5分)。未准确监测并规范记录,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即止。 2.目前临床症状(1分)。未准确监测并规范记录,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即止。 3.疾病风险(0.5分)。未准确监测并规范记录,每发现一处扣0.1分,扣完即止。 4.药物治疗的效果(1.5分)。未准确监测并规范记录,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即止。 5.不良反应(1.5分)。未准确监测并规范记录,每发现一处扣0.25分,扣完即止。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3 |
诊断(总分10分) | |||||
|
2.3.1 |
精神障碍诊断标准(ICD-10) |
10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疾病诊断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ICD-10)包括症状标准、 病程标准、严重标准及排除标准。 1.症状标准(4分)。不符合标准扣4分、不全扣2分。 2.病程标准(2分)。不符合标准扣2分。 3.严重标准(2分)。不符合标准扣2分、不全扣1分 4.排除标准(2分)。不符合标准扣2分。 |
1.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2.国家有新的“精神障碍诊断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3.当症状标准不符合时,相应病历对应的量表评估、药物治疗、心理治疗技术、物理治疗技术不得分。 4.诊断错误的病历,整份病历总评分按0分计算。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2.4 |
治疗(总分30分) | |||||
|
2.4.1 |
药物治疗 |
5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用药使用必须符合病情(2.5分)。药物选择不符合病情,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即止。 2.病程记录中准确分析并记录药物使用目的、治疗效果及副反应、药物调整方案(2.5分)。无准确分析并记录每处扣0.5分,扣完即止。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4.2 |
物理治疗技术 |
1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能提供物理治疗服务,物理治疗技术包括改良电抽搐治疗或经颅重复磁刺激等(2分)。 必须有相应的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掌握治疗的适应症及禁忌症,根据医嘱足疗程开展治疗,详细记录治疗效果。 按上述要求开展方可得分。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4.3 |
心理治疗技术 |
9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相应的心理治疗技术应符合病情需要。应根据患者病情提供恰当的心理治疗技术,心理治疗技术不符合患者病情该项不得分。 1.制定合理的治疗计划(3分)。治疗计划内容包括需要通过该治疗解决的问题、具体治疗方法等。未制定完整合理的治疗计划,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即止。 2.记录实施治疗过程(3分)。心理治疗记录应与心理治疗计划相符,并做到完整记录心理治疗过程。治疗过程记录与心理治疗计划不相符的,发现一次扣0.5分;治疗过程记录不完整的,发现1次扣0.5分,扣完即止。 3.在记录中有正确的治疗效果分析记录(3分)。无治疗效果分析,每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该项指标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 |
|
2.4.4 |
工娱与康复治疗 |
15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工娱和康复治疗应制定治疗计划,计划需符合病人病情,并定期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后据实调整治疗计划。治疗计划不符合患者病情的,发现1处扣0.5分;未定期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并据实调整治疗计划的,发现一处扣0.5分。 2.工娱治疗记录应与工娱治疗计划相符,并做到完整记录工娱治疗过程。治疗过程记录与工娱治疗计划不相符的,发现一处扣0.5分;治疗过程记录不完整的,发现1处扣0.5分; 3.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供工娱治疗监控视频,视频内显示每天患者开展相关工娱治疗,应与病历记录资料及病情相符。如发现不相符,每份病历资料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4.工娱和康复项目赋分标准: 日常作业:打扫卫生、整理床铺、洗衣服、做饭、每项0.25分。 手工作业:折纸剪纸类、刺绣类、串珠类、积木类、陶艺类、布艺类每项0.5分。 体育:跳绳、拔河每项0.25分;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健身训练每项1.25分。 文娱:影视欣赏、卡拉OK、棋牌活动、图书阅览、舞蹈每项0.5分。音乐治疗、书法每项1分。 5.经专家评审利于并符合患者病情的上述项目之外的日常生活能力、躯体功能、社会功能恢复等职业技能作业,每项0.5分,最多1分。 现场评价时,根据医院实际服务情况,对应上述项目赋分标准逐一对每份病历进行评分。 |
1.开展工娱与康复治疗项目的设施设备需达到本评价评分表“1.4.2工娱与康复治疗相关设施设备”中的设置标准。设施设备未达设置标准的,对应的工娱治疗项目不纳入计分。 2.工娱治疗计划至少应包含:对患者一般状况、临床精神状况、疾病风险、作业能力的评估,基于评估情况选择的工娱治疗项目,开展工娱治疗项目的时间。 3.音乐治疗、影视欣赏、卡拉OK未在独立房间实施的不得分。 4.该项指标最后得分的评分方法为:先逐一评定出每1份抽查病历的得分,再以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平均得分作为该项指标的最终得分。即:该项指标最终得分=所抽查到的所有病历得分总和÷抽查病历总数。 5.该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15分。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2.5 |
出院(总分10分) | |||||
|
2.5.1 |
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标准 |
10 |
随机抽查病历30份;现场查看患者实际情况。 |
1.达不到出院标准的患者不得办理出院(2.5分)。“自愿住院”治疗患者还未达出院标准而患者或家属要求出院的,应耐心向患者及家属做好解释,患者或家属仍要求出院的,应记录情况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不得强制住院。发现1例达不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出院扣1分、“自愿住院”患者出院无患者或家属签字扣0.5分,扣完为止。 2.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及时办理出院(2.5分)。“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是否可以出院由医院决定,医院应及时对患者进行病情评估,达到出院的及时告知家属办理出院,不得以患者属于“非自愿住院”患者为由将其滞留住院。违反此条每发现一例扣0.5分,扣完即止。 3.不得强制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非自愿住院”患者办理出院(3分)。违反此条每发现1例扣1.5分,扣完即止。 4.为出院患者制定出院服药计划并定期随访且完成随访记录(2分)。未按要求制定出院服药计划的,每发现1例扣0.25分;未制定随访计划并完成随访记录的,每发现1例扣0.25分。扣完即止。 5.严禁分解住院以获取高分值阶段的分值,违反此条扣10分。不同医疗机构之间,因服务不足、医疗质量不达标或未达到出院标准出院等原因导致的出院再入院的,扣出院医院分值;出院后被低标入院的,扣入院医院分值。 |
1.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出入院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01号)文件规定的出院标准。 2.对长期住院治疗的慢性期患者,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转入社区管理治疗,因特殊原因(如:确实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患者)不能改变住院治疗模式的,不纳入达到出院标准未及时办理出院评价扣分范围,该类患者的认定以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为准。医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该类人群的核实核查,一经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虚假承诺的,医保部门将加大处罚力度,涉嫌欺诈骗保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必要时移交相关部门。 | |
|
2.5.2 |
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 | |||||
|
2.5.3 |
非自愿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 | |||||
|
2.5.4 |
为出院患者制定出院服药计划、随访计划并按时随访 | |||||
|
2..5.5 |
严禁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 故意为患者办理出院后再次入院以获取高分值阶段的分值 | |||||
|
2.6 |
基本生活卫生服务(总分5分) | |||||
|
2.6.1 |
基本生活卫生服务 |
5 |
现场查看,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询问等了解病人及病房卫生状况。 |
1.洗漱设施(1分)。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05个洗漱设施,得分=实际洗漱设施数÷实际开放床位数÷0.05×1。 2.洗澡设施(1分)。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05个洗澡设施,得分=实际洗澡设施数÷实际开放床位数÷0.05×1。 3.如厕设施(1分)。平均每床至少配备0.1个如厕设施,得分=实际如厕设施数÷实际开放床位数÷0.1×1。 4.洗漱间、洗澡间要求有相应规章制度及流程并上墙(0.5分)。每缺一个上墙的制度或流程扣0.25分。 5.患者卫生管理(1.5分)。每人每天应洗漱至少1次,每周洗澡至少1次,未达此项要求的发现1例患者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患者病床单元和病房不清洁的,每发现1个病床单元或病房扣0.5分,扣完为止。 |
1.洗漱设施指洗漱台,洗漱设施数以能同时在洗漱台进行洗漱的患者数量计算。 2.洗澡设施数以能正常使用的淋浴喷头数、结合能满足洗澡所需地面面积计算。 3.如厕设施以如厕蹲位和坐便器数计算。 | |
|
2.7 |
日常明察暗访(总分3分) | |||||
|
2.7.1 |
医保部门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 |
3 |
由市、县医保部门根据明察暗访情况打分。 |
医保部门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1次明察暗访,发现患者管理混乱(如卫生环境差、患者个人卫生管理不到位、伙食极差等)、医护人员未实际在岗、诊疗服务不足等问题的,发现1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现场评估作为1次明察暗访,纳入年度该项目的总体评分范畴。 | |
|
2.8 |
满意度(总分1分) | |||||
|
2.8.1 |
制定合理的满意度调查方式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
1 |
问卷调查、电话抽查等 |
90%及以上不扣分,90%以下的,每低2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分按实际降低百分点÷2×0.25分计算,扣完为止。 |
||
|
基本服务得分: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3. |
加分项(总分8分) | |||||
|
3.1 |
强化设备配置(总分1分) | |||||
|
3.1.1 |
设备配置 |
1 |
现场检查 |
增加设备配置1分。在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设备配置基础上每增加1种中、大型医疗设备并实际投入使用加0.25分,最多加1分。 |
||
|
3.2 |
强化人力资源配置(总分2分) | |||||
|
3.2.1 |
人力资源配置 |
2 |
现场检查 |
二级医院在具备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的基础上,每增加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精神科医师加0.5分,最多加2分。 一级医院在具备1名精神科主治医师的基础上,每增加1名精神科主治医师加0.5分,最多加2分。 |
1. 医师需实际在岗开展工作,年度内实际在岗开展工作时间每月不低于10个工作日方可加分。 2.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供院内公共区域、诊疗室门口等医务人员经过的诊疗活动轨迹的区域监控视频作为医务人员实际在岗开展工作的证据,不能提供工作监控视频、提供视频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实际在岗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得加分。 | |
|
3.3 |
重点专科及科研项目、新项目新技术(总分3分) | |||||
|
3.3.1 |
重点专科项目或科研项目 |
2 |
由医保部门在评价结束后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进行打分。 |
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科或科研项目的,国家级每个加2分,省级每个加1分,市级每个0.5分。 同一个重点专科或科研项目同时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的,不予重复加分、加分就高计算。此项最多加2分。 |
||
|
3.3.2 |
新技术新项目 |
1 |
由医保部门在评价结束后依据卫健部门文件进行打分。 |
开展市级及以上新项目新技术的,省级及以上新项目新技术每个加1分,市级新技术新项目每个加0.5分,院内新技术新项目不加分。最多加1分。 |
||
|
3.4 |
医院等级(总分2分) | |||||
|
3.4.1 |
医院等级 |
2 |
评价结束后依据卫健部门文件进行打分。 |
乙等医院加1分,甲等医院加2分。 最多加2分。 |
年度内成功创建医院等级的均可加分。 | |
|
加分项得分: |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基础分值 |
评价方法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4. |
减分项(总分8分) | |||||
|
4.1 |
被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
8 |
由医保部门提供 |
1.年度内被经办机构以下发《违规处理决定书》形式进行协议处理的(针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发现违规基金需拒付或追回而下发的《违规处理决定书》除外),每被处理1次扣1分; 2.年度内被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被处理1次扣4分。 |
最多扣8分 | |
|
4.2 |
弄虚作假的 |
由医保部门提供或评价组评价时发现 |
年度内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1份病历或1张凭证(台账)扣2分。弄虚作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代签医护人员签名、伪造病历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伪造会计凭证、伪造进销存台账等。 |
|||
|
4.3 |
诱导住院的 |
包括: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如返现、回扣及提供购物卡、生活物资、礼品等形式,诱导本不该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通过给介绍患者住院的职工提成的方式诱导住院;通过给予中间人、医托、推荐人一定的经济利益,诱导其推荐或招揽参保人员到医院住院等。年度内每发现1例诱导住院扣4分。 |
||||
|
4.4 |
拒收重症患者的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收治症状较重的精神障碍患者,通过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一经核实1例,扣1分。 |
||||
|
4.5 |
不配合检查的 |
拒绝、阻碍检查人员查看相关现场与关联场所,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或年度评价工作,或串供、提供虚假材料等。年度内每出现1次扣1分。 |
||||
|
4.6 |
其他 |
1.缺整页病历资料造成病历不完整的; 2.病历资料的书写有明显违反行业有关规定的:如涂改、刮擦、粘贴等。 每发现1份病历扣1分。 |
||||
|
减分: | ||||||
|
评价总得分(基础条件得分×30%+基本服务得分×70%+加分项得分-减分): | ||||||
|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 ||||||
|
评价人员签字: | ||||||
|
评价时间: | ||||||
说明:1.每项得分不超过该项的基础分,每项扣分扣完该项的基础分为止。每项得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2.清算过程中发现清算拨付金额大于系统内按项目付费总医疗费用时,将组织专家与经办审核人员对医疗机构当年度住院病历进行检查审核,如发现服务不足、低标准入院、未达到出院标准出院高套床日段、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将达到出院标准的患者办理出院等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拒付或追回医保基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