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毕节市 多云 28℃~19℃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个人中心
公开征求《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毕节市实际,在执行省局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等17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同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市医保局草拟了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毕节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在毕节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6522日至202664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毕节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意见建议。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留言。

)电子邮箱

bjsybjzck163.com

)信函

通讯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贵阳银行8楼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邮政编码:551700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玲;电话:08578245514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6522


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新版立项指南的要求,已对全省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康复类、口腔类、神经系统类、物理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血液系统类、眼科类、耳鼻喉科类、综合诊查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产科类、妇科类、麻醉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毕节市实际,在执行省局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等17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同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现就毕节市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234个,其中呼吸系统类新增68个、泌尿系统类108个、康复类17个、口腔类114个、神经系统类82个、物理治疗类32个、心血管系统类129个、血液系统类15个、眼科类125个、耳鼻喉科类164个、综合诊查类36个、骨骼肌肉系统类109个、产科类30个、妇科类84个、麻醉类10个、精神治疗类10个、美容整形类101个(详见附件1)。

(二)停用医疗服务项目。停用医疗服务项目2787个,其中呼吸系统类114个、泌尿系统类237个、康复类59个、口腔类448个、神经系统类215个、物理治疗类46个、心血管系统类239个、血液系统类35个、眼科类281个、耳鼻喉科类304个、综合诊查类94个、骨骼肌肉系统类437个、产科和妇科类208个、麻醉类46个、精神治疗类24个(详见附件2)

二、确定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依据毕节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按照价格平移,参照价区原则、不高于省级基准价原则等方式,结合2026年毕节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动态调928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确定毕节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下浮不限其中,美容整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有条件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按规定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公示(详见附件1)。

(二)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928个项目,其中调增医疗服务项目713个,调减医疗服务项目215个。一是调增713个医疗服务项目。其中呼吸系统类49个、泌尿系统类70个、康复类13个、口腔类76个、神经系统类67个、物理治疗类11个、心血管系统类82个、血液系统类9个、眼科类65个、耳鼻喉科类97个、骨骼肌肉系统类82个、产科类21个、妇科类57个、麻醉类5个、精神治疗类9个。二是调减215个医疗服务项目。呼吸系统类16个、泌尿系统类15个、康复类4个、口腔类11个、神经系统类5个、物理治疗类5个、心血管系统类35个、血液系统类2个、眼科类33个、耳鼻喉科类50个、骨骼肌肉系统类14个、产科类4个、妇科类19个、麻醉类2个(详见附件3)。

三、儿童加收

按照《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放射检查类、超声检查类、放射治疗类、中医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补充通知》的精神,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手术类项目服务对象为儿童(指6周岁及以下,周岁的计算方法以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时,统一落实儿童加收政策(以下简称“儿童加收”),加收比例为主项目的30%。手术类项目的具体范围以 《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分类为准,对于立项指南同时映射技术规范中的手术类项目和治疗类项目的主项目按手术类落实儿童加收政策其他非手术类项目实行儿童加收范围,以立项指南加收项为准。

、工作要求

加强指导监管。市、县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机构落地实施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类等17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政策解读,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做好舆情动态监测,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和政策指导,通过绩效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绩效管理的监督

(二)做好培训维护。医疗机构应2026630日前做好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2671日顺利实施。为保证医疗机构出院患者正常结算工作,202671日停用项目老编码。

三)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医疗机构执行中遇到问题发现新情况时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反馈。

本通知自202671日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毕节市新增精神治疗类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征求意见稿 ).xlsx

附件2:毕节市停用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附件3:毕节市医疗服务项目动态调整表(征求意见稿 ).xlsx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6月x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草说明

现将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省医保局按照国家医保局新版立项指南的要求,印发了《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产科等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8号)、《省医保局关于执行国家新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29号),对全省呼吸系统类、泌尿系统类、康复类、口腔类、神经系统类、物理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血液系统类、眼科类、耳鼻喉科类、综合诊查类、骨骼肌肉系统类、产科类、妇科类、麻醉类、精神治疗类、美容整形类共17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按照《省医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在规范执行省局规范整合呼吸系统等17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时,同步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依据毕节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按照价格平移,参照价区原则、不高于省级基准价原则等方式,合理确定毕节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拟于2026年7月1日前执行。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国家、省局的安排部署为推进新增呼吸系统等17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结合毕节市2026年动态调整结果,将落地执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动态调整价格一体统筹推进,制定了《2026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通过邀请医疗机构专家对呼吸系统等17类医疗服务新旧项目进行映射、对项目价格标准进行讨论研究并对风险进行了评估,提取2024年至2025年17类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数据进行测算后,以省级基准价为指导合理确定了毕节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形成了《关于执行新增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一是执行十七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234个,停用医疗服务项目2787个。二是确定呼吸系统等十七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依据毕节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按照价格平移,参照价区原则、不高于省级基准价原则等方式,结合2026年毕节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动态调增713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减215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理确定毕节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三是儿童加收儿童加收比例为主项目的30%。四是工作要求。各市、县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20267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