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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8号建议的答复

蒙龙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毕节市医保自付费项目及加强集采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毕节市医保自付费项目”的建议。

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83号)文件规定,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医保诊疗项目目录》。自费诊疗项目,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限定支付条件。因此,调整自费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权限在省级,市级无权制定。此外,部分诊疗项目如特需诊疗项目、医学美容类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7〕597号)规定,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医保部门对此类项目不制定收费标准。

二、关于“加强集采”的建议。

一方面在国家集采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需求,对尚未纳入国家集采但使用量大的药品和耗材,组织地方统一集采,扩大集采覆盖范围,有效降低进购价格。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集采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集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产生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贵州省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药品集中采购 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9号)规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应以省为单位,由省医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截至目前,贵州省纳入集采药品品种1043种、耗材约50余类。

下步,毕节市医保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对集采工作的要求,组织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国家、省组织的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减轻老百姓就医负担,为老百姓提供质优价宜的集采产品。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对医疗保障工作给于关心、支持与监督。

此复。

                                 

                                2025年8月21日

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师隽;联系电话:1370857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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