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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第49号建议的答复

王若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结转使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不能结转使用的问题,您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我国居民医保制度设计中,个人账户资金通常实行“当年有效、超支不补”的原则,主要目的是鼓励参保人员合理使用医保资金,避免资金沉淀和浪费。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即,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设置个人(家庭)账户

截至目前国家和省医保局暂未出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当年结余转存相关政策文件。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5827

(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朱贤文;联系电话:1398455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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