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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二届六次会议第124号提案的答复

A

翟理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支持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合医报销,以有效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的问题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将“康复综合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贵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76号),从2016年9月15日起,已经将“康复综合评定”等19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我省新农合医疗保障的范围。《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83号),从2020年1月1日起,也同时将包含(但不仅限于)“康复综合评定”等19个医疗康复项目纳入了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综上,我市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康复项目已经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关于提高标准保障残疾人权益,全国统一标准执行,切实提高残疾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的问题

2019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毕节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毕府发〔2019〕6号),《实施办法》在省的基础上,将救助对象从省规定的0-6岁残疾儿童扩面至0-15岁,康复训练类补助标准在省规定的12000元基础上,提标至20000元(康复6-10个月)。

201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出台后,贵州省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相继印发了《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毕府通〔2016〕9号),均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50元/人/月、二级残疾40元/人/月进行发放。2020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联合行文印发了《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5号),要求适度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2020年1月起,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从原来的50元/人/月、40元/人/月分别提高到70元/人/月、50元/人/月。目前,毕节市均执行此标准。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朱贤文;电话:1398455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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