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大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用血互助金等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于用血互助金及去白细胞过滤器不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汇编目录》和耗材库范围内,目录的制定权限在国家、省医保局,毕节市医保局没有目录的制定及调整权限,希望您谅解。
二、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2010年印发文件《关于公民临床用血及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贵州省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1.“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
2.因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用血时,需先在用血医院交付相应的输血费用,后其再带相关材料到血站进行用血报销;3、本人适龄健康和有适龄健康家庭成员均未献血的,临床需要用血时,需交纳相应的血液成本费和用血互助金费用,待其父母、配偶、子女参加献血后可退还所交纳的用血互助金。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省医保局争取支持。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31日
(公开)
(联系人:程璐;联系电话:1512153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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