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罗京平、李梅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医保定点药店监管力度的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将你们提出的问题建议逐一梳理后答复如下:
一、成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力度,由涉及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医保等工作的主管部门组成医保监管联动协调机制,按照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防止交叉管理和出现监管盲区,切实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
1.关于你们提出的“成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对定点药店的监督管理力度,由涉及市场监督、卫生健康、医保等工作的主管部门组成医保监管联动协调机制”的建议。我市医保部门自2019年成立以来,为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已连续6年从最初联合卫健部门2个部门逐步增加市场监管、公安、财政、检察院、法院7个部门共同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为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和化解医疗保障基金存在的风险,规范相关主体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行为,医保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卫健、市场监管等17个部门建立了《毕节市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毕府办发 〔2022〕19号)。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等6个部门建立《关于加强毕节市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毕市医保通 〔2022〕13号)。我市医保部门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明确了对医保基金监管的职能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了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
2.关于你们提出的关于“按照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防止交叉管理和出现监管盲区,切实规范定点药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的建议。
2015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2018年11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在各省公立医院进行集中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品种零加价销售,人民群众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药价大幅下降,解决了人民群众在公立医院就医药价贵的问题。2020年12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出台,鼓励各类零售药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药品。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提出对于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价格支付政策。
综上所述,目前药店药品价格施行市场调节价,部分药品价格出现实际差异,主要是源于购货渠道导致成本不同、零售药店为追逐利润推荐同功效高价药、民营医院暂未执行药品“零加价”政策等诸多因素。价格主管部门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店药品价格的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指导药店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如实注明医疗药品用品的名称、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不得隐蔽附加价格条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而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二是对各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医疗药品用品价格、固定或变更医疗药品用品价格变动幅度等价格垄断协议;医疗药品用品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医疗药品用品,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对药品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医保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的监督措施主要为:国家和省医保部门已经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风险品种核查处置机制,对销售金额大、价格差异大的药品重点监测,要求原则上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应高于本省众数要求原则上药店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应高于本省众数(本省大多数药店的价格中频次最多的价格数)。市医保局根据国家和省下发的重点监测药品对涉及的药店书面提醒整改。
二、扩大投诉举报和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和主动查处方式,杜绝药店销售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巡查,必要时可采取突击、延伸检查,加大医保基金支付稽核力度,对发现定点药店存在违规问题坚决处理,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用到实处
1.关于你们提出的“扩大投诉举报和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和主动查处方式,杜绝药店销售经营范围以外的物品”建议。医保部门每年以四月为集中宣传月,拓宽举报渠道,加大宣传途径。将国家、省以及我市的举报投诉电话、案例、法律法规等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投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畅通举报渠道、将医保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通过案例曝光、加强警示教育等方式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监管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的氛围。严格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励办法还规定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查实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省医保局还出台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工作规程》,规范了全省医保工作人员对举报的办理。
2.关于你们提出的“要加强对零售药店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巡查,必要时可采取突击、延伸检查,加大医保基金支付稽核力度,对发现定点药店存在违规问题,坚决处理,切实保障医保基金用到实处”的建议。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方式主要是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规定进行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医保局制定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规程》等文件,不仅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方式进行了明确,还对监管方式进行了规范。我市医保部门除采取日常检查、稽核,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飞行检查等方式外,还通过市级交叉检查、接到举报线索、国家、省级智能监管模型提取数据、警示教育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加强监管。如:2024年7月10日至12日,我市医保部门组织全市10个县(市、区)分别对辖区内1394家定点零售药店523人开展了警示教育,压紧压实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使用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引导督促定点零售药店切实抓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培训、政策执行和自查自纠等工作。2024年截至6月30日,我市检察定点零售药店1114家,依法依规处理282家,其中约谈14家,暂停医保协议1家,解除医保协议1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家,移交其他行政部门1家,典型案例公开曝光5件。
三、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大力提高药店负责人和员工的执业素质和水平,营业时至少要有1名药师在岗,为参保职工提供正确的购药服务。对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约谈负责人责令整改;对于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或挂证的药店,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医保部门收集相关资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建议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规定执行。每年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进行修改完善,强化服务协议的约束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行为,对违反协议规定的,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措施。2023年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应执行国家、省及毕节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处方药处方单独保管备查。外配处方必须由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章,乙方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销售药品。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进行约谈并责令整改,并将问题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执业药师长期不在岗或挂证的药店,医保部门将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争取省、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大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监督,严格规范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同时也衷心希望你们能根据调研的实际情况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对医疗保障工作给于关心、支持与监督。
此复。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30日
(公开发布)
(联系人:师隽;联系电话:1370857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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