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健康体检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1〕62号)要求,建立待遇清单制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支付“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2〕14号)按照上述规定,也明确了个人账户不予支付范围: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向省医保局建议,进一步调研职工对体检的实际需求,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制定将体检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具体方案,探索将体检费用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可行性。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毕节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
(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朱贤文;联系电话:1398455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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