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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读范围。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及时进行解读。各科室(下属单位)自行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应通过相应方式进行解读。

第三条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可通过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特别重大政策原则上商请主要负责同志解读,每年解读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四条公开平台。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是本单位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材料公开平台。凡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其解读材料一律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以委、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其解读材料一般应通过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专栏等媒体主动公开,并同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转载公开。

第五条职责分工。数字化建设信息科负责统筹协调政策解读相关事宜。政策法规科负责开设解读专栏、更新解读内容、建立完善解读机制等工作,协调各科室(下属单位)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各科室(下属单位)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工作程序。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科室下属单位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科室(下属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本单位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途径、解读时间等。

(二)解读方案经所在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办公室。

(三)各科室(下属单位)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委、政府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一并提请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科室(下属单位)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数字化建设信息科,按程序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

第七条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科室(下属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实施考核奖惩。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会议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加强政务阳光透明,广泛听取基层意见,提高会议效率,全面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将政务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规划;(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四)其他有必要邀请代表列席的问题。第三条各科室(下属单位)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拟不邀请各方列席会议,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第四条  各方列席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第五条  各方列席代表的权利:(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向有关单位机关进行咨询;(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安排各方代表列席的会议,会议召开三天之前会议主办方通过网站、电话等,公开或定向发出邀请,会议召开24小时前完成确定人员,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到会列席。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由具体负责人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第八条  会议议题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第九条  会议纪要应说明列席人员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改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单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四条根据本单位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涉及单位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政府和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预公开时间自本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九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回应关切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成立回应社会关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数字化建设信息科、相关业务科室为成员分别负责对需要回应的社会关切主题进行确定,及对回应意见进行审定等工作。

第三条 社会关切点由数字化建设信息科负责搜集整理回应意见由相关业务科室会同办公室负责起草。

第四条数字化建设信息科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业务科室要密切关注重要政务相关舆情,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疑虑、误解,加强分析研判。

第五条 要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围绕中心工作,针对公众关切,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特别是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要动态,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对发布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要进一步加强回应社会关切的公开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要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

第八条 建立专家解读机制。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政策起草的牵头业务科室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

第九条要通过网上发布消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消除谣言。回应公众关切要以事实说话,避免空洞说教,真正起到正面引导作用。要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言人等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第十条 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具体负责人员要加强工作学习,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提升个人业务水平。

五、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为提高文件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现制定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

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

公开属性的确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一)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各种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在具体操作时,人社系统内的一般工作通知、会议通知等,机关内部管理事务资料等,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有关保密规定。各室(下属单位)在拟定公文时,应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发文单上明确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办公室在进行文稿审核时,应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应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打印和用印。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拟稿室(下属单位)应将公文提供给数字化建设信息科,在本局门户网站等进行发布。政策解读材料、新闻通稿等,应按照政务公开有关程序进行发布。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室(下属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办公室每月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政民互动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回应民意诉求,规范网民留言政民互动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单位信箱”网民留言、政府服务热线12345留言办理工作。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督促各业务科室履行政民互动工作职责。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服务热线12345留言办理工作、数字化建设信息科具体负责本局门户网站“单位信箱”网民留言办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科室是网民留言办理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承办单位,负责网民留言的调查、核实、处置和上报,要依法、规范、及时、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第五条 网上留言办理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科室要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留言办理工作。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调查核实网民所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办理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要及时向网民说明情况。

(三)务求时效的原则。各科室要及时处理留言所反映的事项,讲时效、办实事,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第六条  网民留言办理时限:政策咨询类信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信件,在5—7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调查处理的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重难件,在60个工作日回复。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留言人要求保密的诉求事项及来信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扩散可能对来信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类信件转至被检举、控告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传播领导同志对有关信件的批示等。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填写《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政务大厅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在本局官网提出申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接收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首问受理机构,数字化建设信息科是接收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首问受理机构,首问受理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进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涉及信息能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应当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办公室或业务科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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