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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案释法】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某县管理部接待了一批来自贵州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因公司出现严重财政问题需立即改制,这批员工面临下岗,故前来管理部咨询公积金补缴相关事宜。管理部获悉情况后,及时联系该公司公积金经办人员,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现状、裁员改制事宜、公积金拖欠数额等相关情况。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通过政策宣传,该公司对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经三方协商,拟定了补缴方案。某煤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完成资金划拨,为314名员工补缴2006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的公积金,总计2,248,953.00元人民币,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

【释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该公司积极配合中心工作,在了解相关规定后迅速为职工补缴,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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