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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6年,召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市财政局关于对2015年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毕节市中心支行关于2015年度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通报、财政局关于对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九县区管理部)2016年管理经费预算的审核意见、2015年度毕节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毕节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2016 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报告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参公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5个科室,综合科、业务科、会计科、监督科和信息科,下设七星关区、大方县、黔西县、金沙县、织金县、纳雍县、威宁县、赫章县、百管委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84 人,其中,在编62人,非在编2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3432家,新开户单位181家,净增单位181家;实缴职工22.26万人,新开户职工2.40万人,净增职工0.41万人;当年缴存额 23.83亿元,同比增长34.52%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10.11亿元,缴存余额65.11 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7.62%、18.5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包括毕节市建设银行、毕节市农业银行、毕节市工商银行共计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3.63亿元,同比增长38.94%;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57.20%,比上年同期增加1.8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 45.00亿元,同比增长43.4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 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67万笔18.36亿元,同比增长13.56%、 23.67 %。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 9.6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84万笔95.78 亿元,贷款余额61.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07%、23.71%、16.63%。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3.79%,比上年同期减少1.56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包括毕节市建设银行、毕节市农业银行、毕节市工商银行、毕节市中国银行、毕节市交通银行,共计五家,与上年保持不变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

(五)融资: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5.29亿元。其中,活期0.34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69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4.16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3.79%,比上年同期减少1.5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9502.44万元,同比降低11.08%。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091.68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8397.0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13.7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1072.54万元,同比增长77.09%。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0662.1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41.62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368.73万元,其他支出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8429.90万元,同比降低46.24%。其中,增值收益率1.40%,比上年同期减少1.46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71.35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347.2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211.29万元。

2016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112.16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823.49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235.7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2769.5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71.81万元,同比降低18.61%。其中,人员经费733.99万元,公用经费111.22万元,专项经费326.6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710.58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1.16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5235.77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0.86%,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3.57%。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5.58%、1.88%和34.5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4.83%,国有企业占16.25%,城镇集体企业占4.53%,外商投资企业占0.7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9%,其他占1.43%。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1.27%,国有企业占11.17%,城镇集体企业占1.80%,外商投资企业占0.4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1%,其他占1.0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9.98%,中等收入群体占79.68%,高收入群体占0.3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06万笔13.63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7.9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8.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15%,租赁住房占11.00%,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2.1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1.2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6.26%,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25%,其他占3.34%)。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8.73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51.46%(61.07/118.67),比上年同期减少5.1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41983.42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0.75%,90-144(含)平方米占83.43%,144平方米以上占5.82%;新房占97.36%,二手房占2.6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36.58%,双职工申请贷款占63.42%,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0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9.45%,中等收入群体占60.46%,高收入群体占0.09%。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5笔157.3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7.3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57.1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750 笔18813.8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9.21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991.25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759笔 69747.6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1332.43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9.40%,比上年同期减少22.9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7号)毕节市2015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071元,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其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2015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3号),确定我市2016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为12518元,月工资基数最低限额为1400元,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3004元,最低缴存额为140元。

2.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 住建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第一条 自2016年2月21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中心自2016年2月21日起,严格按照银发[2016]43号执行,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3、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按照2016年3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2016年3月24日起根据毕节市现阶段市场价格,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限额从32万元调整为40万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规定和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从2016年3月24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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