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 | 中心监督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2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各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