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科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及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三、七十二条 |
各县(市、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各县(市、区)管理部在中心监督科的监督下开展执法 |
2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提取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各县(市、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3 |
其他类 |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决定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有关决定。 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各县(市、区)管理部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承办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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