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毕节市 多云 28℃~19℃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个人中心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做好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和管理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三条 各科室和管理部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负责对本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科室及管理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保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科室及管理部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分管信息部门的中心领导审查批准;

(四)特殊重要信息由中心党组办公会研究决定,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第七条 不同科室、管理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或主办管理部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协办科室或协办管理部同意后,按程序审批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管理部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科室、管理部单位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各科室及管理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