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了《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就本基准解读如下:
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对行政处罚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处罚裁量幅度,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基准裁量、同标准处罚,建立科学、权威、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基准。
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相关指导意见,对近年来全国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研究借鉴,对照中心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本基准遵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经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环节,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为避免“类案不同罚”、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这些问题,毕节市住房公积金规范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和范围。明确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执法主体,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范围。
二是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等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中心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旨在通过处罚纠正违规行为,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三是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对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执法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影响、拒不配合等情形的单位,可以从重处罚。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中心将充分考虑多种因素,如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通过综合评估这些因素,中心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裁量权或歧视性处罚的情况发生。
四是明确裁量基准中的表述规范。如《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五条“本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涉及人数、发生次数、危害后果等多个裁量因素,细化为三档违法情节,由轻到重分别对应罚款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例如:“对单位成立时间在30日以上,不满12个月,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的,处以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罚款。”中心力求确保处罚力度适中,既能有效震慑违规行为,又不至于过于严苛而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