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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版)》的公众意见反馈

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24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在征求期内,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未收到建议,“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收到5条建议,单位邮箱收到14条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微信公众号建议采纳情况

微信公众号收到5条建议,建议内容与本征求事项无关,故未采纳。

二、单位邮箱收到建议采纳情况

共收到14条反馈意见,其中不采纳13条,已采纳1条,情况如下:

建议1.增加“山地建筑规划指引”章节,明确坡地建筑的退台比例、最大坡度限制、视线通廊控制要求,鼓励利用台地、架空层等设计手法减少对山体的破坏。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该建议涉及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复杂性。《规定》作为普适性管理文件,侧重于通用性、基础性技术要求。关于坡地建筑的退台比例、最大坡度限制的要求,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已有相关条文进行了明确要求,本《规定》不宜再行重复要求。《规定》在容积率计算规则中已明确符合要求的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鼓励设置架空层。《规定》第七章已通过对建筑的面宽、高度、间口率等进行了规定,来保障城市的整体景观风貌。

建议2.将生态敏感区(如喀斯特地貌区、水源保护区)纳入强制性管控范围,制定建筑密度、高度、风貌的梯度控制标准,确保城市建设与自然景观和谐共生。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生态敏感区的保护管理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国家级、省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要求。《规定》作为技术管理层面的文件,不宜简单重复或替代已有强制性法规文件,以避免管理上的交叉重叠。

建议3.制定历史城区、历史街区的分级保护名录,明确不同保护等级的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等控制指标,确保新老建筑协调。

建议4.引入“历史风貌影响评估”机制,要求新建项目在方案阶段提交专项评估报告,并纳入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

采纳情况:建议3、4不采纳。

理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及省级层面已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专门法规和配套技术标准进行系统规范。具体保护要求应在相应保护规划中细化明确。将高度专业化的评估机制作为所有新建项目的普遍性前置条件,在当前阶段缺乏充分的实践基础和普适性,可能显著增加项目前期成本和审批周期,进而增加企业负担。

建议5.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毕节市人口结构特征,细化社区级养老设施、托育机构、社区食堂等设施的千人指标和布局要求。

建议6.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刚性约束机制,避免配套设施滞后交付。

采纳情况:建议5、6不采纳。

理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作为国家标准,已对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指标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技术规定需确保与国家标准的一致性,不宜另行制定可能产生冲突或差异的细化指标。关于同步建设的要求,其核心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工程管理的流程控制,涉及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许可等多个环节的协同,已超出《规定》的范畴。

建议7.增加“绿色生态专篇”,明确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最低等级要求,鼓励采用光伏一体化、雨水回收系统、立体绿化等技术。

建议8.制定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目标,如要求新建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比例不低于XX%,公共建筑屋顶光伏覆盖率不低于XX%。

建议9.建立绿色技术应用的奖励机制,如对达到更高绿色标准的项目给予容积率奖励或建设成本补贴。

采纳情况:建议7、8、9不采纳。

理由:国家及行业已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一系列成熟的标准体系,对绿色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有明确的分级和指标要求。这些标准是建筑设计、审查和验收的直接依据。《规定》作为地方技术性管理文件,重在执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另行设立等级要求、具体比例目标或经济奖励政策,涉及财政、能源等多部门事权协调及政策评估,不宜在技术性管理文件中直接作出规定。

建议10.在技术规定中明确“公众参与程序”,规定规划编制、修改的关键阶段必须开展公示、听证会或问卷调查,并明确意见反馈的时限和采纳标准。

建议11.建立“规划共建平台”,通过数字化手段公开规划草案、实时收集意见,并定期发布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增强规划透明度。

采纳情况:建议10、11不采纳。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贵州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法律法规已对规划编制、修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如公示、听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公众参与形式、平台建设和意见采纳机制,属于规划行政管理程序和政务公开的范畴,宜由专门的政务管理规定或工作办法进行规范,以确保程序规定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不宜在技术性规定中分散表述。

1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规划、住建、文物、生态等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确保技术规定落地。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明确部门职责和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属于政府内部行政管理协调和审批流程优化范畴,其建立和运行依赖于机构编制规定及政府内部工作规程。《规定》属于地方技术性管理文件,核心在于明确规划设计需达到的技术参数和管控要求,而非规定行政部门的具体工作方式和流程。

13.制定实施后评估机制,每2-3年对技术规定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动态修订,确保其适应性和前瞻性。

采纳情况:不采纳。

理由:技术规定的定期评估与修订是保持其科学性的重要举措。然而,评估周期的设定、修订程序的启动,需结合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的实际进展、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具有一定灵活性。将其以固定年限的形式写入规定,可能难以适应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且《规定》第五条已明确了修订的情形。

建议14.《规定》第六十一条改为: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的,高层住宅建筑间口率不大于60%,低层、多层住宅建筑间口率不大于70%,应保障山体通透性,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密集围合山体。

采纳情况:已采纳。

原条文: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的,高层建筑间口率不大于 60%,低层、多层建筑间口率不大于70%,应保障山体通透性,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密集围合山体。

修改后:住宅建筑临城市道路的,高层建筑间口率不大于60%,低层、多层建筑间口率不大于70%,应保障山体通透性,禁止新建高层建筑密集围合山体。

相关链接:毕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5年版)》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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