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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科技赋能煤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众意见反馈

毕节市能源局于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10月14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毕节市科技赋能煤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征求期内,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未收到意见,单位邮箱收到意见建议4条。具体情况如下:

建议一:建议在“科技赋能煤炭高效利用”章节中增设专项条款。建议新增内容。9.推动煤矸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制定与示范推广。建设中试示范基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设煤矸石资源化利用中试示范基地,通过规模化验证完善技术参数和工艺规范,为制定地方及行业标准提供数据支撑。对示范基地给予用地、原料保障等政策支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联合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基于中试成果制定《煤矸石制生态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明确产品环保指标、施用范围及监测要求。强化产学研用协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建立“企业+科研机构+用户”的协同创新机制。推广场景应用:将煤矸石生态土优先用于政府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探索“煤矸石处理-耕地新增-指标交易”闭环模式。鼓励采用PPP、EOD等模式实施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项目。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涉及高校、科研机构、高企建设示范基地、产学研用协同合作内容在指导意见“四、保障措施”中“第(一)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已体现,不必单独针对某一领域某一工作单独指出支持事项;二是煤矸石制生态土相关地方标准建设和推广场景应用等工作还需进一步对接省级相关厅局结合毕节实际进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煤矸石制生态土技术规范》不属于污染防治技术标准、规范,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没有相关制定依据。目前,煤矸石的综合利用,可参照《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标准号: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三是政府投资项目不能指定某类产品。

建议二:建议在“主要任务”后增加章节:(四)建立煤矸石资源化利用先行先试机制5.授权试点与容错机制:由市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联合选定技术成熟、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出台《毕节市煤矸石制土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试点期间的特殊政策安排和容错纠错机制。6.临时标准与应用规范:支持试点单位联合科研机构制定技术规范和评价指南,经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试点依据。7.开放应用场景:在政府投资的生态修复项目中,划拨一定比例的工程量优先采购试点产品。8.全链条监管体系:建立从原料检测到产品应用的全链条环境风险监控体系,要求试点企业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数据和应用效果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煤矸石制生态土相关管理办法、技术规范和评价指南还需进一步对接省级相关厅局结合毕节实际进行研究。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能指定某类产品。三是生态环保监管按照法定的程序执行,地方不能新增监管事项。

建议三:建议在“(二)加强科技支撑力度”中增加:对煤矸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制定及中试示范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固废资源化”重点研发计划;落实煤矸石处理补贴政策(建议50元/吨),纳入县财政生态修复专项预算,推动技术规模化应用。

在“(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中增加:对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制定及示范项目开辟环评、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企业参与碳交易、绿色金融等创新机制,将煤矸石碳减排量纳入区域碳汇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符合技术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建立煤矸石协同处置补偿机制: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提供煤矸石原料的煤炭企业按实际处理量给予适当补偿(建议20-30元/吨);将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量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允许煤炭企业通过固废资源化获取环境权益收益;对积极开展煤矸石资源化利用的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税征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鼓励煤矸石利用企业与煤炭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通过产品分成、股权合作等方式共享资源化收益;探索设立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风险补偿基金,分担技术推广中的潜在风险。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相关土地、环评审批需严守法定底线。二是目前煤矸石资源化利用行业未纳入碳排放重点行业,不能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需与省级相关厅局结合毕节实际进行研究。三是税收优惠实行目录化管理,地方无调整权限。四是针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范围进行申报,市级无调整的权限。五是风险补偿基金需明确资金来源、管理机制、退出路径等核心要素,但目前既无国家层面的基金设立指导政策,也无地方财政的专项预算安排。六是市级层面无权限制定标准。七是相关补贴无政策依据,无法落实。

建议四:建议增加(六)强化资金保障与资本协同 建立“政产学研用资”六位一体的协同推进机制,引导各类资本支持煤矸石资源化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资金支持;设立市级煤矸石资源化利用专项扶持资金,对关键技术研发、中试验证、首台套装备给予最高30%的经费补助;县区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投入机制。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建立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项目库,优先推荐给绿色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等创新信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建立投融资对接机制。定期举办煤矸石资源化利用项目投融资对接会;建立技术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早期项目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国有资本参与示范项目建设,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探索建立煤矸石处理收费制度,形成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土地供应、能源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投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科技部重点研发计划等属于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可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报。二是设立市级煤矸石资源化利用专项扶持资金,县(市、区)1:1配套,无政策依据且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经人大审议,不宜作为本指导意见的内容。三是指导意见中四、保障措施“(二)加强科技支撑力度”和“(四)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中已明确“落实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等支持内容。

相关链接:毕节市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毕节市科技赋能煤炭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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