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保障局于2025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29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执行贵州省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在征求期内,“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和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官方邮箱未收到建议,毕节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收到6条建议,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建议一:立即核实并统一项目数量,确保与省级政策保持一致。1.建议立即与省医保局核实“97项”数据来源,若确属笔误或理解偏差,应更正为“26项”或说明为“在省级26项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为97个具体编码项”。2.若确需保留更多项目,应附专项说明并报省医保局备案,确保政策合规性。3.对停用项目应全面对接省级目录,原则上不得少于省定279项,确需保留的应列出清单并说明理由,报上级审批。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
理由:一是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3号)明确新增93项,停用147项。征求意见稿新增97项,附件新增为93项,确属笔误,已修正为93项;二是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3号)要求新增93项,停用147项,与省级政策保持一致。
建议二:补充价格形成机制的技术支撑材料。1.在正式印发前,补充开展成本调查与价格测算报告,明确“价格平移”的计算逻辑、各级医疗机构定价差异依据。2.引入专家论证程序,组织医学、价格、医保等领域专家对定价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作为附件。3.明确“上下浮动”范围是否符合《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规定,防止突破授权权限。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3号)各市(州)医保局实施新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要对比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合并有关项目价格,结合本地区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的方式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二是结合《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市(州)要严格落实价区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其中,对新版立项指南项目,要对照所处价区及价格浮动区间制定项目价格。第二条规定,在制定市级、县级、乡级价格和逐步靠拢调整价格时,应立足医保基金安全开展,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合理评估项目对医保基金影响,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避免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速、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过大;三是本次采取的是价格平移和价区原则整合执行放射类医疗服务项目,下步将按照省局要求:“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今后一段时间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预期水平,各地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确定本统筹地区价格水平,逐步实现省域内放射检查类服务价格相对均衡。四是本次已先后两次邀请医疗机构的专家对新旧项目映射和价格平移、价区进行了专家论证。五是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3号),结合价区,确定放射检查类项目价格,未突破授权权限。
建议三:合理调整实施时间,保障政策平稳过渡。1.建议将实施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1日或2026年1月1日,给予医疗机构至少一个月的准备期。2.同步发布《信息系统对接技术指南》《收费编码对照表》等配套文件,指导医疗机构提前测试。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3号)在2025年10月31日前启动。毕节市本次为贯彻执行省局安排,不得随意延期;二是省医保事务中心于2025年10月27日下发《省医保中心关于做好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对编码已进行更新。
建议四: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建议在“工作要求”中明确:-医保部门:负责价格执行监督、医保支付对接、信息系统编码更新;-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诊疗规范执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明码标价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基层医疗机构财政补偿政策衔接。并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会商解决实施问题。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各部门的职责已在征求意见时由各部门提出,而建议中要求建立的协同工作机制,医保部门已与相关部门建立了综合监管机制,并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建议五:补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件。1.补办公众参与程序: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7日,收集社会反馈并形成采纳情况说明。2.组织专家论证:邀请医学影像、卫生经济、医保管理等领域专家召开论证会,出具独立意见。3.开展风险评估:评估政策对医疗机构收入结构、患者负担、医保基金支出的影响,形成风险评估报告。4.上述材料应作为附件随正式文件一并印发,增强政策公信力。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已在政府网站挂网,且挂网公示时间为不少于10日;二是已两次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三是已组织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专家开展了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报告;四是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要求开展。
建议六:规范附件内容,提升可执行性。1.附件1《毕节市新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应包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医保属性、限用范围等要素。2.附件2《停用项目表》应列明原项目编码、名称、停用依据及替代项目。3.建议增加附件3:《新旧项目对照表》,便于医疗机构快速完成系统替换。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一是国家立项指南的编制目的是实现全国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项目规范的统一,全国各地整齐划一地按照同一项目名称、同一内涵、同一加收、同一扩展的事项,向患者计价收费。即国家医保局已经编制发布的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在执行对接过程中,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加收项、扩展项等内容均不可以修改,应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内容进行对接落地应用;二是立项指南映射关系是根据诊疗服务的服务产出及价格构成,在立项指南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及卫生技术规范之间建立的关联映射,是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医疗机构在面对新老衔接过程中,便于计价收费的参考。立项指南映射关系不可以作为直接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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