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8日至2026年5月28日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毕节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在征求期内,“毕节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电话、书面信函未收到意见建议,邮箱收到2条建议,经研判,其中1条建议与本《办法》无关,未采纳。另一条提出8个方面的建议,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6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分层分类评审”建议
该建议提出增设“中小企业”或“乡村振兴特色产业”专项组,制定差异化评价标准。不予采纳。
理由:市长质量奖作为市级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评审标准须坚持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将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作为质量奖评选依据,是各地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普遍做法,如:《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省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该标准已充分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组织的适用性问题。单独为中小企业或特定产业设置专项组,将削弱奖项的标杆引领和公信力。
二、关于“融入本地战略特色”建议
该建议提出在评审标准中增加“生态保护”“乡村振兴贡献度”“特色品牌建设”等维度。不予采纳。
理由: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该标准已从多个维度系统性地涵盖了上述内容。具体而言:
(一)关于“生态保护”维度。《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在“社会责任”部分要求,“明确组织的产品、服务和运营对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公共卫生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在“过程管理”部分明确,“如何考虑质量、安全、周期、生产率、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成本控制及其他效率和有效性因素”。因此,“生态保护”本身就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价体系涵盖的内容,不需要外加指标。
(二)关于“乡村振兴贡献度”维度。《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在“战略制定”部分,要求组织在制定战略时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相关因素”。在“公益支持”部分,要求组织说明“如何积极地支持公益事业,并说明重点支持的公益领域;高层领导及员工如何积极参与并为此做出贡献”。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企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参与乡村振兴、解决家庭困难群众就业、带动农户增收等行为,正是其履行社会责任、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体现。因此,“乡村振兴贡献度”本身就是《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价体系涵盖的内容,不需要外加指标。
(三)关于“特色品牌建设”维度。《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在“高层领导的作用”部分明确提出,高层领导应“制定与组织经营发展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的品牌发展规划,通过提高组织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组织的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组织的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品牌形象和品牌忠诚度”。因此,《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价体系本身已涵盖“特色品牌建设”内容,不需要外加指标。
三、关于“强化资金与政策支持”建议
该建议提出对获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如20—30万元)或税收优惠、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等。部分采纳。
(一)关于一次性资金奖励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25〕20号)《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二)关于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涉及税务、金融等部门的职能权限,超出了本《办法》的调整范围。
(三)关于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项目的建议,予以采纳。可结合工作情况予以推进。
四、关于“调整再申报间隔”建议
该建议提出将市长质量奖再申报间隔从10年调整为5—7年,提名奖获奖组织可连续申报(取消10年限制)。不予采纳。
(一)关于市长质量奖再申报间隔的设定,不予采纳。理由:本《办法》第五条将市长质量奖有效期设定为10年,第十一条规定获奖10年后方可再次申报,二者相互匹配,5—7年还在有效期之内不能再申报。
(二)关于提名奖获奖组织可连续申报(取消10年限制),不予采纳。理由:本《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已获提名奖的组织在10年有效期内,其提名奖称号仍然有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继续申报更高层级的奖项(即市长质量奖),但不再被重复授予提名奖称号。
五、关于“明确关键术语定义”建议
该建议提出补充“重大事故”“重大违法”的认定标准,建立分级处理机制。不予采纳。
理由:在后续实施细则中将明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事故”“重大违法”等进行认定,评选过程中也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将“重大事故”“重大违法”的认定标准加入《办法》过于冗长,必要性不大。
六、关于“引入动态退出机制”建议
该建议提出增加获奖期间年度抽检,对质量滑坡或发生事故的组织设立“黄牌警告”或暂停称号。不予采纳。
理由:本《办法》第十七条已明确规定获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等五种情形时,由市市场监管局收回证书和奖杯,并自发生之日起6年内不得申报。该机制已涵盖对获奖组织的后续监管和退出安排,不再另行增设年度抽检或“黄牌警告”等程序。增加过多监管环节将加重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七、关于“降低参与成本”建议
该建议提出简化申报材料、提供申报模板和指导服务、建立数字化申报平台等。部分采纳。
(一)关于提供申报模板和指导服务的建议,予以采纳。后续评审实施过程中将为申报企业(组织)提供必要的申报模板和指导服务。
(二)关于简化申报材料和建立数字化申报平台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申报材料是评审的重要依据,简化后将影响评审质量和科学性。数字化申报平台建设涉及较大的财政投入和技术支撑,目前条件尚不成熟。
八、关于“易引发执行争议”方面的意见
该建议指出《办法》存在表彰周期与有效期设定逻辑错位、部分条款(如“其他情形”)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不予采纳。
理由:经逐条审读,《办法》整体框架合理、逻辑清晰,表彰周期(每5年评审1次)与有效期(10年)的设定均有明确考量——前者体现评选频次,后者体现荣誉时效,二者功能不同、不存在逻辑错位问题。关于“其他情形”等兜底条款的设定,是立法实践中常用的处理方式,旨在涵盖难以穷举的特殊情况,不属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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