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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法人及其他组织。

2.服务内容:(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2)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提供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材料、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3)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核查。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服务流程:(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审查提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供材料是否完整有效;(2)将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3)原则上优先由常住地或参保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电话抽查等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在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5)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5.服务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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