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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1.服务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内地〈大陆〉就业后失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和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2.服务内容:常住地、户籍地、参保地、就业地任一地点属于本地的城乡失业人员,依本人申请即可在本地登记个人基本情况、失业原因、失业时间等内容(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居住或者初来本地拟长期居住的地点;就业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进行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的地点;参保地指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社会保险的地点)。

3.提供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有效身份证件指永久居留证或社会保障卡)。

上述材料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

4.服务流程:(1)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以下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人员申请,指导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该服务事项提供在线申办(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掌上12333”APP),业务办结后办事人到窗口递交申请办结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当场发放证件;(2)办理机构及时将劳动者失业信息录入贵州省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系统。

5.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如公司股东)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终止就业要求: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4)拒绝就业服务: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每月确保至少联系1次)无法取得联系的;

(5)已进行就业登记、移居其他城市(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服务时限:线下实体大厅受理的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结;线上平台受理的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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