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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政策

    财政惠民政策

  • (一)惠农补贴政策:   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期核定的农业税常产面积和常年产量为依据测算补助,通过政府对农户的补贴专用存折直接由省级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接补贴资金兑付按照资金分配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和集中发放、公开透明、安全快捷的原则,由省级直接造册发放到农户“一折通”账户,原则上在春耕前将补贴资金兑付到种粮农户。发放补贴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政府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计税常年总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   对村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开展的、目前其他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我省规定建设项目依托村支两委,通过村民投工投劳自主建设,政府足额奖补物资。

    (三)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  对目前支农资金未覆盖的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财政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结合同步小康驻村帮扶工作,中央和省原则上每村补助2万元。

    (四)乡镇财政职能。  涉农补贴专用存折、农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代理村级财务等相关事宜,可到乡镇财政分局申请办理。

    (五)村级财务。  村级财务原则上实行村财乡代管村用,按月公示、按季通报、按年结算、公开公示。

    (六)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2.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文化惠民政策

  • (一)市图书馆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对群众提供免费服务
      办证流程:工作日公民持身份证到市图书馆大厅当场办理图书借阅证,持借阅证免费阅览、借阅图书。
      地点:“一院三馆”毕节大剧院右侧
      开放时段:每周二至周日上午8:30—下午5:30,节假日照常开放。
      咨询电话:8237984

    (二)市博物馆免费开放:公共博物馆对群众提供免费服务。公民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等),于开放时间段,免费参观市博物馆。
      (1)市博物馆新馆
      地点:“一院三馆”毕节大剧院右侧
      开放时段:每周二至周日上午9:00—下午5:30,节假日照常开放。
      (2)川滇黔省革命委员会旧址
      地点:百花路19号开放时段:
      每天上午9:00—12:30,下午2:30—5:30,节假日照常开放。
      (3)红六军团政治部旧址
      地点:中山路34号
      开放时段:每天上午9:00—12:30,下午2:30—5:30,节假日照常开放。
      博物馆参观联系电话:8222861

    (三)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开放:三板桥体育场在免费开放时段,对群众免费开放。
      地点:草海大道奥体中心
      开放时段:每一至周五上午6:30—11:00,下午2:30—5: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对外开放。
      注:不能穿对橡胶跑道有损害的钉鞋等,不能在场内骑自行车、带宠物入场,爱护场内公共卫生。
      联系电话:8242036

    (四)文化惠民工程:对群众提供“三下乡”文艺演出、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
      按照演出、放映地乡镇、村通知的时间、地点,集中观看。

    (五)对低保、二级以上残疾人,数字电视基本收视费降低50%。

  • 教育惠民政策

  • 1.学前教育资助:    对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义务教育“三免两补”:    三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两补:国家在全省65个连片特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不含县城),补助标准4元/生.天,全年800元/生,同时鼓励其他各县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进行补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进行资助,标准为2000 元/生·年。

    5.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免除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学费。免学费标准为2000 元/生·年。

  • 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 (一)奖励扶持工程。    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二)基础生活保障。    对农村“两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5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4000元的补贴。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500元的奖励扶助金。对农村“两户”子女、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市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三)关怀救助。    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5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5万元。

    (四)生育支持。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有生育保险待遇保障,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婚育家庭享有法定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待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要连续或分开休假。

    (五)育儿补贴。    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补贴对象为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补贴对象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育儿补贴按年发放,育儿补贴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至其年满3周岁。(1)对于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婴幼儿,可连续申领3年补贴,共计10800元。(2)对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未满3周岁的婴幼儿,可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补贴金额。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以上享受政策有一定限定条件,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救助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内容: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其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部分分类按比例给予补助。

    办理程序:    由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民政临时救助惠民政策

  • 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办理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由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数额较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新农合医疗惠民政策

  • (一)2014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

    (二)2014年报销待遇:①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300元;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低于500元;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和毕节市范围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1000元。每次住院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②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费用按比例予以补偿,不设封顶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专科医院)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医院)65%;毕节市以外的政府办医疗机构(不分级别)55%;毕节市以外的民营医疗机构(不分级别)35%。③农村儿童两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型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4种重大疾病新农合提高报销比例达80% (终末期肾病血透为90%)。

  • 农业惠农政策

  • (一)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
      1.补贴对象: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种植农户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小麦、玉米、油菜每亩补贴10元,水稻每亩补贴15元。
      3.补贴方式:补贴资金按实际种植面积,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帐户上。

    (二)种植业保险:
      1.保险品种:适宜在毕节市各县(区)种植的水稻、小麦、油菜,经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可适应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大面积推广种植的品种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2.投保主体:土地承包人、种植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民委员会等集体从事上述农作物生产经营组织为自愿投保主体。
      3.保险责任:水稻、小麦、油菜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旱灾、部分病虫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及费率
      (1)水稻每亩保额50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30元;基本保险65%,每亩保费19.5元,补充保险35%,每亩保费10.5元。
      (2)小麦每亩保额300元,费率为4%,每亩保费12元,其中: 中央4.8元,省级3元,市级0.54元,县级1.26元,农户2.4元;农户承担保费没有缴交的,不能予以承保。
      (3)油菜每亩保额300元,费率为4%,每亩保费12元,其中:中央4.8元,省级3元,市级0.54元,县级1.26元,农户2.4元;农户承担保费没有缴交的,不能予以承保。
      5.投保理赔工作流程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收集公示农户承保信息---承保机构签订保险单---出险后承保机构会同县(区)灾害损失鉴定小组统计和核实灾情,核定赔偿金额---各乡镇对赔偿情况按村或乡镇进行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将受灾农户“一卡通”账号等信息纸质表和电子汇总表送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将赔款拨付到受灾农户“一卡通”账户。

  • 畜牧业惠民政策

  • (一)能繁母猪保险政策:
      参保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省级补贴37.2元,市级财政补贴5.4元,县级财政补贴5.4元,投保户自付12元)。

    (二)育肥猪保险政策:
      参保育肥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保费为每头30元(其中中央、省级补贴18.6元,市级财政补贴2.7元,县级财政补贴2.7元,投保户自付6元)。

    (三)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补助政策:
      对项目实施区域集中饲养10头以上(含10头)能繁母牛养殖场(养殖户、合作社)原则上每产1头犊牛补助1000元。

    (四)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免费供应政策:
      原则上对国家规定的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实行免费供应政策。

  • 林业惠民政策

  • (一)2000—2006年退耕还林补助:
      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42元/亩。
      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7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
      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补助800元(其中,种苗费3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国家级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从2013年起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原来的每年每亩10元提高到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对于林农个人不能履行管护合同的,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可以提取不超过补偿基金的1/3由林业部门或村集体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集中管护和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工作。

    (四)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地方公益林从2012年以每年每亩5元标准开始实施,从2014年提高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省、市、县(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安排资金,按已经到位的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 农机具购置补贴惠民政策

  • 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小类104品目。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详见《贵州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信息》,该信息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发布。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优先考虑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

    购机数量:  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方式:  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选择经销商,谈价议价购机。经销商出具销售发票,发票需注明购机者姓名和所售机具的名称、型号、数量、总价、销售日期,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完整的生产企业名称和机具出厂编号。

    补贴申请(流程):  购机者购机后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时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一份和银行账户信息,出示购机发票、本人二代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录入基本信息,并进行告知(打印告知书),经公示补贴对象无异议后,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补贴对象自主购机:  获取发票—→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录入基本信息,打印告知书—→公示补贴对象—→整理结算资料并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结算和兑付补贴资金。

  • 最低生活保障惠民政策

  • 低保待遇: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按规定时限实行补差发放。除发放基本保障金外,还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在校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计生“两户”、失地农民等特殊困难对象按一定比例增发补助金,对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按一定标准发放救助粮。

    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办理程序:  低保按照“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困、一榜公示、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的程序办理。

  •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 供养对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特困人员供养。

    供养内容及方式: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

    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儿童收养政策

  • 申请条件:  被收养儿童需不满十四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儿童可以不受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15年7月30日以后居民私自收留抚养弃婴的,一律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福利机构抚养弃婴的,应先到主管福利机构民政部门登记轮候。

    申请程序: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毕节市收养子女的,到毕节市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到儿童所在地或捡拾地县(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登记。

  • 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政策

  • (一)6年免检政策:  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 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坐及7坐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

    (二)直接受理摩托车驾驶证考试业务:  摩托车驾驶证直接由县级车管所办理,具备驾驶技能的摩托车驾驶证申请人可直接受理考试业务,科目一考试使用纸质化试卷,办证费用240元。

    (三)前移窗口,下放业务:  除进口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登记业务直接由县级车管所办理。

    (四)信息化服务:  群众可直接通过微信平台进入“贵州自助车管所”或通过互联网进入“网上车管所”咨询、了解、办理相关车管业务。

  • 交通惠农政策

  • (一)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政策:  A、收费公路的收费站,有条件的应设置让运输整车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快速通过的快捷通道,没有条件的应设置明显标志;B、凡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营运货车,通行省内各收费公路收费站一律免缴车辆通行费;C、公安、交通部门在路面执勤执法中,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对有超速行驶等其他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实施当场处罚,及时放行。

    (二)适用对象:  从事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车辆。A、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必须达到核定载重量80%(除活家禽外)以上,不能混装和捎带;B、运输的是未经加工的时鲜瓜果,新鲜蔬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五类农产品(详见《贵州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目录》)。

    (三)办理程序:  在车辆驶入的第一个收费站办理免缴通行费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接受收费站人员的核查,经检查核实后,发给免费通行票通行。在车辆驶出的最后一个收费站接受收费人员查验放行。

  • 法律援助惠民政策

  • (一)援助范围:
      1.行政、民事类: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2.刑事代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申请对象:
      1.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①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②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④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⑤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三)提交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方式:
      1.申请人到被诉请方(被告人、被申请人、被请求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案件(事项)已被审理机关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审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55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县(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增加 代缴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

  • (一)改造对象:  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农村危房。

    (二)审批程序:  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级审批→县级复查。

    (三)补助标准:  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23万元、1.23万元、0.83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7万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65万元。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 一、保障范围
      以下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
      (一)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弃婴(弃儿);
      (二)父母双亡;
      (三)父母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
      (三)父母被判无期以上徒刑
      (四)感染艾滋病病毒。
      纳入孤儿保障的儿童,年满18岁仍处于普通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状态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保障标准
      2019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申请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由抚养儿童的福利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提交材料
      儿童及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孤儿1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福利机构集中抚养儿童不提交儿童照片)。同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父母死亡的,提交公安局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判决书;
      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父母失踪判决书;
      父母服刑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父母服刑监狱出具的证明;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提交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症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提交儿童信息登记审核表、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年满18岁以上孤儿在读申请继续保障的,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在读期间每学期提交一次)。

    五、审批程序

    (一)社会散居孤儿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三)福利机构集中抚养儿童
    (四)退出保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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