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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毕节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毕府办发〔2023〕4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公众理解,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的“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战略部署,激励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护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合法权益,解决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少、转化率低等问题,有效激发全市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出台了本《办法》。

二、基本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科技成果转化含义和适用范围;第二、三、四章主要针对成果转化方式、成果转化权益归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激励措施,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了9条激励措施;第六章为附则,主要规定参照执行的有关要求,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成果转化方式、权益归属、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了明确,提出了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

一是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方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合作实施转化、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等6种。

二是规定了科技成果权益归属。主要针对合作开展成果转化的情形,明确转化中有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收益按原合作转化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成果权益归成果完成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需经成果所属单位同意后再进行转化。

三是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的70%奖励和报酬,其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可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四是规定了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明确支持科研人员经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或离岗)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研人员离岗期间,原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联合开展成果转化,宽容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决策责任等激励措施。

四、《办法》出台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关于“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要求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二是针对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少、转化率低等问题,《办法》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激励措施,能有效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三是《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人才引进、加强人才培养等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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