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劳动争议事项,可以再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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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三)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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