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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32682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文  号:
  • 毕府办发〔2024〕2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已失效: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21号)
已失效: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4〕21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驻毕银行业金融机构:

《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2023年11月6日印发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38号)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精神;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序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增加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资金投入,为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强市增添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有序。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群众利益及金融机构合法债权不受损,保护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及农业综合生产力不破坏。

2.坚持自主自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方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

3.坚持市场运作。妥善处理好农民、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搭建市场要素齐全、管理制度完善、部门履职到位的抵押融资平台,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同频共振,共同发力。

4.坚持风险可控。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三)目标任务

2023年,各县(自治县、市、区)根据本方案选择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的镇村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对融资需求迫切、条件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2024年,各地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及政策体系,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全面推进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添动力。

二、实施内容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农村承包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劳动力不足、易地搬迁、进城落户等承包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各地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依法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各地可以采取依法测绘等方式,记录流转前土地原状信息,规范测量流转土地的面积。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规范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开发抵押贷款产品。鼓励引导各金融机构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流转受让方实际情况和融资需求,开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产品。

1.制定操作流程。鼓励各金融机构可从贷款程序、授信条件、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抵押担保管理、贷后管理以及风险监控等方面,制定本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或操作流程,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满足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

2.明确相关要件。凡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或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农户或经营主体,可以纳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范围。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责任部门:人行毕节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金融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价值评估机制。金融机构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前要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评估办法,细化评估流程,采取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等方式,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对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

1.市价法。即以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元/亩·年),根据土地面积及剩余年限,计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市价(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比较充分、流转价格相对透明的区域,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以市价法测算为主。

2.成本法。即对于须缴付租金或其他费用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采取从评估基准日起到使用年限内,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成本测算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已缴清租金年限。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流转价格不明确的区域,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成本法测算。

3.收益法。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剩余年限内的预期收益折现值测算评估价值,该种方法适用于年收益稳定且容易测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其计算公式为:

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收益法测算。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人行毕节市分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金融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土地经营权和抵押权登记制度。建立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抵押权登记机制,由权利人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向其所在的县(自治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照《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业务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256号)要求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人行毕节市分行,各金融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融资担保服务机制。贷款申请人达不到银行准入条件的,鼓励通过政府性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为担保机构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作为反担保措施,建立“28银担”风险分担合作模式,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分担贷款风险。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借款人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登记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担保贷款:

1.申请。借款人向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根据规定开展土地经营权农业用途、流转真实性以及市场等方面等开展调查和审查。

3.评估。结合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4.审批。经办银行及担保机构根据担保贷款资料确定担保贷款额度,并进行贷款审批。

5.抵押登记。担保贷款通过审批后,借贷双方签订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明》,完成抵押登记后按照市场化担保费率缴纳担保费。

6.发放贷款。银行根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机构同意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毕节市分行,各金融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金融机构可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前提下,探索通过贷款重组、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第三方托管、收储机构收储等方式,依法处置抵押物,处置收益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县、乡、村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体系,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出现违约时,按规定承接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人行毕节市分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金融机构,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10月底前)。开展调研,收集相关资料,起草《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印发实施。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3年11月-2024年10月)。金融机构选择有抵押贷款意愿、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产业稳定的经营主体或农户开展试点。

(三)提炼总结阶段(2024年11月-12月)。总结提炼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试点工作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人行、担保等部门职责,协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人行毕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毕节监管分局负责鼓励和支持各金融机构开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评估机制、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权证(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权登记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协调服务金融机构开展价值评估工作;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和推广力度,让县、乡、村具体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熟悉政策要领、掌握操作流程,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了解抵押贷款的相关政策及利好,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调度、督促指导,采取现场会、推进会等方式,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要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及时发现和总结提炼基层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推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附件: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流程图.docx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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