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毕节市落实<贵州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落实《贵州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2025—203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黔农发〔2023〕42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监管、压实责任。推进全市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秩序,引导屠宰行业科学、有效、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25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力争100%达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屠宰检疫率、肉品品质检验率、“无纸化”出证率、病死畜禽与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定在98%以上。到2027年底,完善小型生猪屠宰点建设,科学设置符合标准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满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需求。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验、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0年底,全市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总数保持稳定,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占比80%以上。培育1个及以上全产业链一体化经营屠宰企业,科学规划建成5个及以上规范化小型生猪屠宰点,实现屠宰服务全覆盖,有效杜绝私屠滥宰肉食品流入市场。
二、总体布局
(一)设置条件
1.生猪定点屠宰。各县(自治县、市、区)原则上可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县(自治县、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人或近三年年出栏生猪≥50万头的,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生猪≥30万头或年出栏地方特色品种生猪≥10万头的,可酌情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60公里或配送时间≥2小时的,可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2.牛羊定点屠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近三年年出栏肉牛≥4万头(肉羊≥20万只)的县(自治县、市、区)可设置1家牛羊屠宰场;其他县(自治县、市、区)可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增设牛羊屠宰车间;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肉牛≥1万头(肉羊≥5万只),可酌情增设牛羊定点屠宰场。
3.家禽定点屠宰。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近三年年出栏家禽≥1000万羽的县(自治县、市、区)可设置1家家禽定点屠宰场;其他县(自治县、市、区)可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增设家禽屠宰车间;企业发展全产业链且近三年年出栏家禽≥500万羽,可酌情增设家禽定点屠宰场。
(二)设置标准
1.规模要求。新(迁、改)建独立屠宰场的设计产能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企业发展全产业链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设计产能应≥30万头/年,增设牛羊禽屠宰车间及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设计产能可酌情降低。
2.选址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及流域保护等空间管控要求,满足《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3.建设要求。符合GB50317(猪)、GB51225(牛羊)、GB51219(禽)等车间设计规范,执行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符合《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4.防疫要求。应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环保要求。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取得排污许可和登记备案;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固废及噪声防治标准,具有可自行处理并符合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
(三)规划布局
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要求,除区域性保供和全产业链屠宰企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单独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场。确需新增的,除满足设置条件外,还要认真测算畜禽产能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在生猪定点屠宰场内增设牛羊禽屠宰车间。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25〕18号)要求,因地制宜设置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小型生猪屠宰点12个(暂定,其他满足条件农村地区也可增设),分别位于七星关区(北部片区、东北部片区、西部片区)、金沙县西部片区、织金县(南部片区、西部片区、北部片区)、威宁自治县(东南部片区、南部片区、西南部片区、西北部片区)、赫章县(西北部片区)。每个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肉品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本地市场的范围包括屠宰点所在乡镇、周边未设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具体范围由发证机关审查发证时确定,并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上注明。场点选择应满足“距生猪定点屠宰企业60公里以上或配送时间2小时以上的”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并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农业农村部2024年第2号令)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屠宰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化、厂区环境整洁化、设施设备标准化、生产经营规范化、检测检验科学化和排放处理无害化要求,推行标准化屠宰。大力开展生猪、牛羊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提高从畜禽入场到肉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能力。鼓励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加快构建“定点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肉品供应链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快淘汰屠宰落后产能。严格屠宰企业设立审批,依法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推进实施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退出畜禽屠宰活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鼓励支持现有畜禽屠宰企业新(改、扩)建高标准屠宰生产线,提升标准化屠宰生产能力,提高肉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加快冷链配送点和冷鲜肉品销售点建设,推进城乡肉品一体化供应,逐步形成“定点屠宰、全链条冷链配送、冷链销售”的屠宰销售模式。鼓励发展覆盖屠宰加工、储存运输及肉品销售环节的冷链,建立全程冷链物流体系。鼓励畜禽屠宰企业和肉品加工、流通企业建设预冷集配中心、低温分割加工车间、冷库(柜)等设施设备,提高畜禽产品加工储藏和长距离运输能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全面推进“养、宰、销”融合发展。支持大型畜禽屠宰企业采取兼并、整合、重组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引领畜禽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环境承载能力、畜牧产业发展、城镇人口数量、民族生活习惯、交通配送能力等因素,根据本地实际,科学优化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及规模。支持畜禽屠宰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打造以区域品牌为龙头、企业品牌和肉品品牌为依托的品牌化经营格局。开发推广“原料基地+精深加工基地+物流配送”模式,创新发展农商直供、预制菜肴、冷链配送、商超专柜、在线销售等新业态。(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推动全产业链智慧监管。加快屠宰企业信息化建设,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设备,强化入场查验、宰前检疫、待宰、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全程信息化管理。全面推进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无纸化”出证及溯源码应用,完善与市场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推动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从产地到市场全程信息化可追溯。(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持续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提高屠宰监管效能。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信息化监管,加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力度,严格实施检疫检验,积极推进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压实畜禽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场查验到产品出场以及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畜禽、环境污染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肉品价格稳定,确保市场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和稳价保供。(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环境污染防治与监管。强化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和执法监管,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屠宰企业污染治理效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选址要求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污染排放标准,推行屠宰行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组织实施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省级要求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商务、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畜禽定点屠宰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认可度,培养良好消费习惯,合力推动畜禽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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