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实施意见》),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特制定本机制。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不断完善,新增欠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欠薪线索处置质效不断提升,欠薪线索量、重复访、越级访逐渐减少,欠薪存量大幅下降;劳动保障执法检查不断加强,企业用工更加规范;欠薪处置和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领域更加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1.属地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区)对本辖区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欠薪问题进行排查核实、化解清欠,并实行台账管理;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工资支付行为;排查、防范和调处工资支付矛盾。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托黔薪保劳动用工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黔薪保”平台)对工资支付情况开展监控、预警和调度,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检查监督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情况。
3.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对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对外公开电话、网站等举报投诉渠道;对本行业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情况进行排查,做好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负责对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实名制考勤、劳动合同签订、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题处置,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监督建设单位人工费按月拨付情况,按月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工程建设领域新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新项目开工、停工项目复工等情况。
4.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市、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移民等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网站等举报投诉渠道;对本行业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情况进行排查,做好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能职责,监督建设资金筹措落实,督促建设单位按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分账拨付,督办本系统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5.其他部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依法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联合人社及相关部门抓好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市、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其监管的国有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财政监管资金被挪用。市、县公安机关及时与人社部门共享涉及欠薪的警情舆情信息,及时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处理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薪行为。除发展改革、国有企业主管、财政、公安之外的其他部门按规定落实好相关职责。
(二)强化源头治理
6.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市、县行业(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额400万元以上且施工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黔薪保”平台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督促施工合同额400万元以内或施工合同期限6个月以内的项目纳入“黔薪保”平台进行台账式管理。
7.及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社部门推送项目立项、完成招投标等项目信息。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或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信息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之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按月推送项目信息。市、县人社部门收到项目信息后,及时转相关责任部门抓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各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暗访暗查中发现建设项目可能存在未批先建、垫资建设、违法发包、分包、违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项目信息推送至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查处,从源头加强项目违规建设可能造成新增欠薪的预防工作。
8.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市、县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建设单位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项目所属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户开设后10日内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相关信息上传“黔薪保”平台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县行业(项目)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加强联动,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办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
10.落实工程款项支付担保制度。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确保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进行公示。
11.落实人工费按月拨付制度。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人工费按月拨付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及人工费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人工费用占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的约定比例为:房屋建筑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项目不低于10%,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讯、矿山建设等项目不低于15%。如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12.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规范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市、县财政、人社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申请拨付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工程款时,必须先审核人工费是否已按规定分账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的方可拨付工程款,未按规定拨付人工费的,拨付工程款时要先将人工费按比例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市、县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月支付农民工完成工作量的全部工资。
(三)高效处置线索
13.全面畅通维权渠道。县级政府要在政府官网设立“劳动维权”专栏,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派专人接听。市、县人社部门要设立线下劳动维权窗口,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劳动维权平台的推广使用,指派专人接听、接访登记。
14.及时推送处置欠薪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市、县人社部门、公安机关、“12345”主管部门、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非本单位职责内处置的欠薪线索,及时转交相关责任部门核处,加强跟踪调度,督导欠薪线索有效化解,并将核实处置的欠薪线索信息推送同级人社部门。市、县人社部门指导、审核、督查下级政府及同级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对欠薪线索的办理及处置工作。
各责任部门接收到欠薪线索后,应立即核处,并在15日内办理回复。线索涉及事权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程序进行再次转办,线索无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社部门核处。对需依法立案查处的,主管部门要在15日内核实完基本情况并移送同级人社部门查处。人社部门收到部门移送需立案查处的欠薪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15.建立建实欠薪台账。各级各部门要常态化建立欠薪台账,加强调度整改,推动欠薪问题整改销号。各部门要按月将本部门主管监管领域的欠薪台账(模板见附件)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对因工作需要调度的欠薪台账按要求适时推送。市、县人社部门将核实的欠薪问题纳入欠薪动态台账系统调度化解,推动问题整改销号。
16.全面提升欠薪线索处置质效。市、县人社部门对上级交办和本级登记受理的各类欠薪线索实行事前、事中、事后三阶段跟踪督促,接访、受理时承诺核处办理,转办后及时告知转办情况,协议支付的适时跟踪支付情况,具体承办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
(四)严格执法检查
17.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市、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加大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频次,将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纳入日常执法检查内容。人社部门、行业(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联合对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五)加强诚信建设
18.强化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市、县人社部门严格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0号)要求,按季度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按规定抓好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19.强化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组织实施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工作,各参与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部门对已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的,要及时将惩戒情况推送至同级人社部门。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与本部门重要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定期组织研究本区域、本行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工作开展过程中避免增加基层负担。市、县人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存在欠薪源头监管失职、应管未管、推诿塞责,欠薪问题虚报瞒报、虚假化解,对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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