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1 09:06
打印 关闭 【字体:小 中 大】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毕节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毕府办发〔2022〕44号)实施时间延长至2027年6月30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5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7-8638410(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及政务公开相关事宜)
地址: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518号(毕节市行政办公中心E栋215室)邮箱:bjxs555@163.com
黔ICP备05002319号 贵公网安备52050202001021号 网站标识码: 5205000011
版权所有: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文域名: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