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公告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全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主要由威宁草海湿地和零星分布两个区域组成,共涉及9个县(自治县、市、区)63个乡镇(街道),区域面积1484.52平方公里(划分成果详见附件)。该区域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加强部门协同、落实企业责任等方式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通过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等措施,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
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全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主要由乌江流域、赤水河流域、牛栏江流域、横江流域、可渡河流域重点治理区组成,共涉及9个县(自治县、市、区)209个乡镇(街道),区域面积10604.91平方公里(划分成果详见附件)。该区域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各县(自治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市水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监督和评估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要求。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毕署发〔2000〕116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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