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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74375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9
  • 文  号:
  • 毕府发〔2025〕1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军分区关于印发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的通知(毕府发〔2025〕13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军分区关于印发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的通知(毕府发〔2025〕13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军分区

20251117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

为维护和保障民兵权益,营造尊崇民兵的浓厚氛围,提升全社会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进一步激励民兵担当职责使命、积极完成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民兵政治工作规定》《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保障对象及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民兵权益保障,是指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及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保障其享有相应待遇,依法实行抚恤优待。本措施适用对象为本市经编组注册的在编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以及编组基干民兵队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荣誉激励及典型宣传

各级军地有关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对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奖励,利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结合修史纂志、军史展陈、公益宣传等契机,充分挖掘培塑民兵先进典型;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群众集会等平台,广泛宣扬新时代民兵建设成就;将有关民兵政策法规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着力构建全社会认同民兵、尊崇民兵、支持参与民兵工作的良好格局。

三、基本权益保障

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履行国防义务,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益:

(一)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由各级军事机关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基本伙食、往返交通、伤亡保险等相关待遇。训练参勤日补助标准不低于辖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新域新质民兵训练参勤日补助标准由市级军事机关参照辖区相关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实际确定。(由军事机关负责)

(二)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得因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由编兵单位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军事机关督导落实)

(三)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出现伤亡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救治,依据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因战致残、因公伤残的,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属地人民政府会同军事机关及时给予慰问,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救助。(由军事机关会同卫健、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落实)

(四)基干民兵统一配发民兵服装,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民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场合穿着使用,军事机关应当加强规范管理。(由军事机关负责)

(五)基干民兵统一制发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军事机关为基干民兵干部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履职补助。(由军事机关负责)

四、优先优待优惠服务

(一)享受优先服务。持有《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的基干民兵,凭证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1.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优先办理户籍、医保、社保、婚姻登记等相关业务。(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公安、医保、人社、民政等部门落实)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由人社部门负责)

3.在公路、铁路、民航客运场站享受优先购票、安检、乘车(机)等服务。(由交通运输部门落实)

4.在金融机构、基础电信企业服务网点优先办理相关业务。(请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市分行及电信、移动、联、广电在毕机构负责)

5.在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条件下,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优先办理法律援助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县级军事机关按照属地原则会同上述单位,在相应场所规范设置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张贴明显标识(见附件),或合并开设现(退)役军人、消防员、基干民兵及优抚对象优先服务窗口、统一张贴明显标识。

(二)享受优待优惠服务。鼓励和倡导相关市场经营主体,为持有《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的基干民兵提供优待优惠:

1.国有3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半价优惠。(由文旅部门负责)

2.乘坐除城际公交、定制公交、公交快线以外的城市公共交通汽车享受优惠。(由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3.基础电信企业提供个人通信、宽带、电视基本收视等专属资费优惠。

五、编兵单位权益保障

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享受以下优待帮扶政策:

(一)因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导致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且经认定确属无意或不可避免的,有关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军事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进行补助。(由军事机关负责)

(三)企业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且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可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视作不征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

(四)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所属建设项目属于《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且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可由市级军事机关列入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并推荐纳入省市两级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前期手续审批、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依规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经综合评价后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金融信贷服务;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由军分区、发改、自然资源、金融监管、住建等部门负责

六、证件使用管理

军事机关为编组注册的基干民兵统一发放的《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是验证民兵身份和落实权益保障的有效凭证,应当严格规范管理。

(一)市县两级军事机关于每年7月统一开展证件发放、审验和更换工作,并依据《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

(二)《贵州省基干民兵证》每次审验有效期为一年,期间持证可享受相应权益,必要时应当配合居民身份证一并出示。

(三)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贵州省基干民兵证》并备案:1.民兵整组调整出队的;2.存在违法、违纪和违规等行为应调整出队的;3.证件到期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4.不再符合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5.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基干民兵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造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军事机关审核并上报市级军事机关同意,可以恢复发放基干民兵证。

(四)基干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及用于各种非法活动。对擅自制作、发放、伪造、骗取基干民兵证,或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予以问责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工作要求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负责本辖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因落实不到位引发投诉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本措施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本措施由毕节军分区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标识模板.docx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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