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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104724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1-26
  • 文  号:
  • 市政府令 第1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已废止: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已废止: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7年1月26日

毕节市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试验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期。2017年1月26日至4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在禁火期内,全市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亮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违反本禁火令者,依法从严查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所在单位。

毕节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毕节市:7117119        七星关区:8345211

大方县:5221216        黔西县:4228119

金沙县:7252119        织金县:7621651

纳雍县:3525533        威宁自治县:6232119

赫章县:3228119        百里杜鹃管理区:5680963

金海湖新区:8277245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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