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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2281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文  号:
  • 毕府办发〔2023〕39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已废止: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39号)
已废止: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府办发〔2023〕39号)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

经营权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发〔2022〕2号、国函〔2022〕65号文件要求,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规范管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保障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市委一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规范管理,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构建与当前经济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格局,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关系。坚决落实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有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农户仍享有土地承包权。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村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强迫流转土地,不得长时间或采取“以租代征”形式流转农户承包地,不得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为由流转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享有。

3.坚持农地农业用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规模经营适度。鼓励企业、组织或个人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4年底,进一步加强社会资本下乡引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备案管理、风险防范等制度,构建新时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体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趋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明显减少,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审查审核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审查审核主要包括资格审查及项目审核。

1.审查审核内容。资格审查内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项目审核内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2.审查审核标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200亩(含)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同一经营主体在县域内跨乡镇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不能拆分办理,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审核。

3.审查审核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列入异常名录等进行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流转意向、流转期限、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申请土地地类、土地用途、规划、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进行审核,发展改革、林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参与审查审核。

4.审查审核流程。按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提交申请、审查审核、签订流转合同的程序,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批。

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见附件4)。涉及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原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书,并征得承包方书面同意,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原流转剩余期限。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提供会议决议证明材料),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农业农村部门派驻政务服务窗口提出审批申请,提交申请资料。包括: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见附件2,可以通过政务服务网下载或政务服务窗口提供)、土地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可研报告或项目规划书等)。

审查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由县、乡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林业、乡村振兴、生态环保、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审核。可采取查验经营主体书面报告、相关资质证明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通过审查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使用土地经营权审核同意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审查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已经审查审核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签订流转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服务中心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违约责任等事项。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涉及流转、再流转以及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流转合同备案手续,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台账(见附件3)。

1.合同备案。流转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根据土地所在村,由受让方向发包方提请备案。发包方根据流转合同编号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发包方印章。流转合同编号为18位数字,由县乡村行政区划(8位)+年份(4位)+流转形式(2位)+编号组成(4位),流转形式分为:01出租、02入股、03担保融资,县域内流转合同统一编号,合同备案时赋统一编号。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一份,报发包方备案一份,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一份;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合同一式五份,交易服务中心留存一份。

2.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明确专人负责,收到发包方报送的备案合同后,将纸质合同进行扫描,按合同编号进行命名,存入固定的合同管理电脑,纸质合同存入档案管理柜保存,汇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信息化填报试点县将流转信息、合同等录入土地流转台账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3.合同清理。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对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农村土地进行一次全面专项检查,摸清目前流转状况,补充备案管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备案事项。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退出制度。流转双方可以采取协商、发包方协调、乡镇协调等方式退还不再流转的承包地;流转合同到期,受让方应提前至少1个月告知承包方是否续租,签订续租合同,不再续租的应在流转合同到期后10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承包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一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控制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整村(组)大面积长期流转土地经营权;加强村级组织、村办集体经济实体统一流转土地后再流转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管控,规避流转风险;积极探索建立预付租金、风险保障金、保险支持等风险防范制度,有效防范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

1.探索建立土地流转租金预付制度。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按照先付租金、后用地的原则及一年一付的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在合同约定到期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按合同约定预付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租金,有效防范承包方权益不受损害。

2.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流转双方按照保底分红的模式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农户以农村土地入股工商企业经营,每年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土地流转租金额度,并优先聘用流转土地的农户到工商企业基地务工,充分调动农户参与经营的积极性。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并在流转合同中共同协商约定。

3.探索保险支持制度。健全保险投保、定损、理赔工作机制,降低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农作物减产、绝收引发的土地租金支付风险,探索保险赔付金优先用于支付逾期的土地流转租金。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为土地经营权流出方投保,在足额缴纳当年土地流转租金后,同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作为缴费后下一年度土地流转履约担保。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有偿服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提供宣传、组织、协调以及土地纠纷调处等服务,经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每年可以收取不高于流转租金10%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具体收取金额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建立土地流转巡查机制、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等方式,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土地流转巡查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的事中监管,联合发包方根据情况适时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的用途、租金支付等情况开展巡查走访,巡查中发现“非农化”、“非粮化”、拖欠土地流转租金等行为及时处理。

2.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对失信流转农村土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健全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健全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县级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聘请熟悉法律、政策业务的人员为仲裁员,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加强与法院、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沟通,提升仲裁公信力。

(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10月底前)。开展调研,收集资料,研究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

(二)试点探索阶段(2023年11月-2024年10月)。各县(自治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审查审核、备案管理、风险防范、流转退出、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4年11月-12月)。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提炼,逐步完善,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下的试点工作定期会商机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职责,协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合力推进试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经营合同管理,牵头开展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审查审核,负责对土地用途、规划、以租代征等把关,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审核,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的基本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风险保障金专户管理,给予土地经营权流转行政审批、纠纷仲裁等工作经费保障;发展改革、林业、乡村振兴、生态环境、金融、水务、司法、民政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参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发展产业的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支持流转土地的企业合法参与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振兴、农业现代化基金、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等项目建设或项目申报;支持申报企业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农产品出口企业补助资金等补助,积极争取粤黔协作资金对市内外市场主体营销平台建设、市场主体培育、产销对接活动等支持;支持工商企业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鼓励工商企业申报“两品一标”品牌建设,推荐企业参加有关农交会、博览会、农民丰收节等农产品展销活动。

(四)强化总结提炼。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试点工作的统筹调度、督促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要善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经验、好做法,为全市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和风险防范提供可学习、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附件:1.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流程图(线下流转、交易市场流转).doc

            2.毕节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申请表.xlsx

            3.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登记表.xlsx

            4.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书(参考模板).docx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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