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6日
毕节市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深入推进精准扶贫,进一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按照《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47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指利用建档立卡成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小额信用贷款,帮助贫困户加快“换穷业”步伐。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遵循“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加强宣传、尊重意愿,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坚持“政府主导、扶贫贴息、银行助力、精准扶贫”,按照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的总体思路,建立扶贫、财政、银行、保险、担保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新型扶贫模式。通过不断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切实推动扶贫产业规模发展,实现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有较大增长。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用途和方式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扶贫主管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五条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用途主要是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凡是可以创收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合适的生产经营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七条 对经评定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扶持对象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一次授信,随用随贷,循环使用。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资金实力、贷款用途、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扶贫小额信贷的最高授信额度。扶持对象可在授信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贷款,单户贷款额度不高于5万元(含)。
第九条 根据贷款对象的生产经营周期、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对扶贫小额信贷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与贷款对象合理约定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十条 承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通过担保、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贷款,发放利率按不高于基准利率或不高于当期存款利率最高上浮比例的标准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所有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银行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保险机构正常收取保费。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数额,将贴息资金和保费补贴分年度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府涉农补贴一卡通账户。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扶贫、财政部门商承贷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方案,启动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工作。承贷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由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扶贫部门向承贷金融机构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承贷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鼓励贷款农户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或产业项目农业保险等方式予以增信。扶贫部门与承办金融机构联合颁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证。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农户需要扶贫小额信贷的,持身份证、信用证,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填写扶贫小额信贷借款申请表,写明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
第十五条 贷款审核审批。承贷银行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对贫困信用农户申请的贷款,自主审核、优先发放。
各县(区)探索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审查审批时间,尽快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展期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承贷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办金融机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并通知借款人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经办金融机构为地方法人机构的,要积极利用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并逐步提高支农再贷款用于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重。对投放扶贫小额信贷较多的县(区),人民银行将在支农再贷款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 风险金。各县(区)可结合工作实际,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风险金专户放于经办银行,实行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损失补偿。原则上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风险金余额的10倍。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担保机构,积极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分担和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金。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一家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并由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贫小额信贷借款人财产、人身或农业保险等费用支出,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由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贴息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将《贷款实施情况表》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初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计算、利率政策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当地扶贫部门。扶贫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向财政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数额,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据此将贴息资金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府涉农补贴一卡通账户。经办金融机构对扶贫小额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扶贫部门负责按年更新贫困户信息。各县(区)扶贫部门按年向当地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提供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数据),并配合做好信息入库与增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银行建立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将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农户数据采集导入,搭建农户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设定合理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贫困户进行综合授信,建立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整合扶贫部门与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科技力量,推进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农村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将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信用信息系统未建设完成之前,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内部评级授信管理规定,对贫困户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极力推进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建设。
第七章 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到期的催收。
(一)扶贫小额信贷到期,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清收。经办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到期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其逾期贷款信息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补偿。发生贷款损失时,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银行购买信用保险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超过银保双方与政府协商确定的限额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
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银行均未办理相关信贷保险或担保的,贷款损失由风险金和经办金融机构按7:3比例承担。各县(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进行监测。扶贫小额信贷形成不良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度汇总情况分别报人民银行、扶贫办和财政局后,按比例扣划风险金归还借款人所欠本息。
形成不良贷款的扶贫小额信贷,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清收。对于收回的不良贷款,按同等比例补充风险金。
对经催收仍未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原则上不再审批其扶贫小额信贷申请。
第二十七条 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各县(区)扶贫小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及以上时,经办金融机构停止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并将情况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扶贫办和财政局,直至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不良率降低至20%以下。
第二十八条 风险金补充。各县(区)财政部门每年统筹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扩大风险金规模,提高风险金代偿能力。
第八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呆账坏账的认定按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呆坏账核销程序,由各县(区)扶贫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扶贫部门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要补充风险金。
每年度1月15日前,各县(区)要将上年度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市扶贫办和财政局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经办金融机构等单位应定期召开季度例会,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报市扶贫、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农户联保机制,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编制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银监局、省保监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县级政府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扶贫小额信贷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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