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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812759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12
  • 文  号:
  • 毕府办通〔2012〕185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已废止: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2〕185号)
已废止: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2〕18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毕节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库容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和装机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移民增收致富;    

(六)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四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自治县、区)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自治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性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    

第六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应当参照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做到全面、准确、真实。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无异议后确认。    

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自治县、区)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跨县(自治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对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第七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尽量考虑进入和依托城镇、园区、村寨居民点,解决移民进城、进村问题,实现移民人口城镇化转移。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规划建设、村寨规划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八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审核。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审核单位提交移民安置规划成果,审核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的事项和要求及时组织审核。    

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以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报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装机在1万至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按黔移办函〔2007〕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物指标调查5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    20平方米砖木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0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和补偿。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编制,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执行。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村民受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鼓励村民自建、自管、自用。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后,县(自治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跨县(自治县、区)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县(自治县、区)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应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要开展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和要求参照《贵州省移民工作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自治县、区)级以上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移民工作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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