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抢抓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机遇,鼓励和引导已在排队的首次公开募股(简称IPO)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入驻我市,现就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提出如下措施。
一、实施产业扶持政策。对将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市、并购我市上市潜质企业、在我市新注册上市潜质企业的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和我市辖区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引进企业”),优先安排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引进企业新获得发明专利,并在企业实际运用的,每项发明专利奖励10万元。新获得软件著作权,并投放市场的,每项软件著作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软件著作权每年奖励限额100万元。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引进企业入驻我市,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点引进企业所缴的企业所得税,自缴纳年度起,分年度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以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第一至五年每年奖励60%—100%,第六至十年每年奖励20%—50%。重点引进企业的高管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第一至五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存部分,分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六至十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分年度给予50%奖励。
三、完善上市奖励政策。正在排队的IPO企业将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市,并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企业法人主体迁入我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或在新三板成功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成功实现转板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加大要素保障力度。重点引进企业迁入我市,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结合用地实际一次性或分步到位,执行国家土地出让金相关优惠政策。迁入建成达产后,经对项目约定产能、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劳动用工等进行核定,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按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50%安排资金扶持企业发展。重点引进企业入驻市内产业园区、开发区,自投产之日起,免收3年厂房租金,第四年按应收租金的50%、第五年按60%、第六年按70%、第七年按80%收取。第八年起,年度纳税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80%收取。重点引进企业可以享受开办奖励,单个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每达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 100 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重点引进企业迁入我市的,可以享受搬迁费用补贴。搬迁费用补贴标准为: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补贴,超出100万元的据实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五、设立专项扶持基金。从2017年起,统筹整合市工业能源委、农委、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设立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专项扶持基金,用于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根据奖励标准和实际情况据实拨付。
六、建立服务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协助分管的领导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各县区是本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正副组长的“发挥资本市场服务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二是明确工作职责。对每一个重点引进企业,按照“一个企业、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逐项分解落实责任。依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建立一名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一名市级行业部门负责人、一名所在地县(自治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的“三对一”服务工作机制,协助解决企业施工建设、生产运营中一揽子问题,协调落实政府奖励兑现、政策扶持等事项。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指导、持续跟踪服务,并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