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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78904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7-16
  • 文  号:
  • 毕府发〔2022〕18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已失效:毕节市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毕府发〔2022〕18号)
已失效:毕节市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毕府发〔2022〕18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毕节示范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防火期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防火范围

在防火期内,全市范围内林、草地及距林、牧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防火区域。

三、防火内容

(一)严禁在防火区焚烧秸秆、玩火、放孔明灯、乱扔烟头及其他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

(三)严禁在防火区铲烧草皮灰、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垃圾、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严禁在防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防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草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在森林草原防火严管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市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毕节市林业局:0857—2299119

毕节市应急局:0857—8258119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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