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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2月24日,毕节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毕节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于2022年5月1日施行现就《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客观需求,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省新型城镇化推进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在乡村振兴上开新局、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不断提升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二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绿色是生命的象征、自然的底色、发展的目标,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必须有绿色作支撑,因绿兴市、以绿引资、择绿而居已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路径,将城市建设成为天蓝、地绿、水清的宜居城市,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愿景和期盼,努力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绿线立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举措。三是依法管理城市绿地的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明确提出,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但是,我市绿地管理制度滞后性、问题凸显,还存在着城市绿线未划定、随意改变绿化用地性质、部分绿地被占用、部分建设工程绿地率不达标、公园布局不均衡、林荫路和林荫停车场建设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制手段予以保障,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运用法制手段依法保护各类绿地,出台《办法(试行)》极为必要。四是有效实施城市绿线管制的需要。划定城市绿线的主要依据是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化的建设发展,如果不实施严格的绿线管制制度,划定明确的绿地范围控制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将会无序和混乱,将会出现以牺牲绿地为代价进行城市建设的情况。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确定绿线管理制度,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布局,明确绿地控制线,合理配置各类绿地,实现城市绿化建设的逐年增长。五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需要。市委第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建设“一区三高地,五个新毕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新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将“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作为申报条件之一。因此,《办法(试行)》作为政府规章出台,对于明确职责,强化监督和管理,实施严格的绿线保护管理制度,对于持续推进毕节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十分必要。

二、特色亮点

根据“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原则,按照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集体研究通过的程序开展立法工作,结合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推动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一)突出了一个重点。《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了城市绿地线的划定范围,将“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现有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现有集中的居住区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植被及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其他对城市生态具有绿化美化效果的区域”纳入城市绿线管理,对保护城市绿地明确了法律依据,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细化了三个同步。三个同步是指建设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虽然写入,但较为宏观,不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因此,《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建设工程的“三个同步”作出细化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明确出让地块的绿地率;建设工程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这些规定,对于依法管理绿地、提高建设工程绿地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三)解决了五个问题。一是管理责任的问题。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的职能职责。二是绿线管理问题。《办法(试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城市绿线内的用地改作他用,不得擅自破坏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城市绿线的批准和调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是生物安全问题。《办法(试行)》规定“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需要引进动植物的,调运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疫检验,办理检疫检验手续。”四是违规处罚问题。《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内容,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内容。五是办法适用问题。《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名词解释

(一)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的公园绿地。

)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用地中配建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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