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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办法

《毕节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人民政府规章程序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8年5月22日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16年4月6日,《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开启了毕节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上,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上位法的规定,但适用于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为了规范和明确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推动政府立法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制定《办法》十分必要。

二、《办法》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遵循不抵触原则。《办法》条文必须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二是遵循不重复原则。《办法》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不再作重复规定。三是遵循务实管用原则。《办法》在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市政府及各部门在立项、起草、审查、听证以及审议公布的具体职责,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遵循突出地方特色原则。立足毕节实际,将先行先试,突出毕节试验区地方特色的要求写入《办法》。

三、《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办法》是今后市政府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的程序性依据,共分七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职责任务等。第二章立项,主要规定了立法计划、立法项目、立项申请、立项论证等。第三章起草,主要规定了起草主体、起草要求、报送材料、报送时限等。第四章审查,主要规定了审查主体、审查内容、起草说明、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等。第五章听证,主要规定了听证的适用情形、组织方式及程序等。第六章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主要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的审议形式,以及市政府规章审议通过后的公布程序、报备机构和解释主体。第七章附则,主要规定了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适用依据以及施行时间。

四、有哪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是百里杜鹃管委会、金海湖新区管委会有无报请立项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综合讨论意见并经省法制办指导,百里杜鹃管委会、金海湖新区管委会可以报送立项申请。二是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指向问题,在国家机构改革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构改革后,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承接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职责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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