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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理解和落实《管理办法》,回应社会关切,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扎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生态文化保护区建设和实践是我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重要举措,即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正是基于这个考虑,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2022年12月,省人民政府确定设立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毕节市成为全省3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一。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及相关工作要求,加强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强地方特色文化保护传承,特制定印发《管理办法》。

二、重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原则与目标。《管理办法》在第四至第五条的内容中提出,保护区建设管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黔西北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并且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传承发展的原则,践行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二是系统规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要措施。《管理办法》在第八至第十六条的内容中,对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主要工作内容做了规范,即全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群)认定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度,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机构的建立并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激励机制等。

三是前瞻性地谋划了重点区域。考虑到全市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分布不均衡的现实情况与特殊性,以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实际需要,《管理办法》在第十七至二十条的内容中就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重点区域的认定与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和期望。

四是明确了与保护区建设管理事业有关的部门与单位的工作要求。《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一至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中,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广电旅游、民宗、社会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投促、工信、体育、卫健等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参与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工作要求做了明确。

三、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做了要求:

一是管理机制。《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中明确,“市级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区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学术指导和咨询意见。”而且,“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开展保护效果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资金与保障。《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七至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中对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来源做了明确,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筹各类资金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工作。”“鼓励社会资金、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保护区的建设。”

三是监督与责任。《管理办法》在第四十至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禁止破坏文化生态的行为。并且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保护区相关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相关建设措施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该《管理办法》是毕节市开展黔西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毕节非物质文化遗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文件,将有效促进地方特色文化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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