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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

根据《贵州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和《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兵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市人民政府、军分区联合印发了《毕节市民兵权益保障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措施》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措施》出台背景

民兵作为我国“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战支前、应急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四五”以来,在军地各级共同努力下,我市民兵建设实现新的跨越和提升。但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相对滞后,不能满足新时代民兵队伍转型发展的现实需要,亟需出台《措施》予以规范和加强。

二、《措施》总体考虑

《措施》主要在省《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在保障对象及适用范围上,细化明确为本市经编组注册的在编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以及编组基干民兵队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二是在荣誉激励及典型宣传上,表彰表扬、走访慰问、典型培塑以及宣传教育措施与省《办法》贯通;三是在基本权益保障上,明确民兵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各级军事机关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基本伙食、往返交通、伤亡保险等相关待遇。四是优先优待优惠服务上,细化了优先服务业务内容。五是在编兵单位权益保障上,明确了企事业单位因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人任务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造成损失申请补偿的程序条件;细化了民兵工作先进单位的项目列入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的程序要求。《措施》在基本权益保障和优先优待优惠措施力度上与友邻市(州)总体持平:一是在基本权益保障上,为基干民兵统一制发“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考虑目前各县区实际,为基干民兵干部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履职补助;相较其他市州在抚恤优待、慰问救助等措施落实责任上更加明确;二是在优先优待优惠上,明确了可合并开设“现(退)役军人、消防员、基干民兵及优抚对象优先”服务窗口,既考虑群众观感又兼顾优先措施落实;优待优惠重在鼓励和倡导,更便于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调整措施确保落地;参考《关于明确全省民兵享受景区门票和个人通信收视资费优惠措施的通知》(战〔2024〕224号),将景区门票减免和通信资费优惠措施控制在基本落实范围内;在公益性服务范畴内,鼓励和倡导各县区落实乘坐除城际公交、定制公交、公交快线以外的城市公交汽车优惠措施。

三、《措施》主要内容

《措施》由正文和1个附件构成。

(一)正文。主要对目的依据、保障对象及适用范围、荣誉激励及典型宣传、基本权益保障、优先优待优惠服务、编兵单位权益保障、证件使用管理、工作要求、解释部门及施行时间等内容进行了具体明确。1.基本权益保障方面。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履行国防义务,依法享有以下基本权益:(1)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由各级军事机关发放训练参勤补助并落实基本伙食、往返交通、伤亡保险等相关待遇。训练参勤日补助标准不低于辖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每日可支配收入,新域新质民兵训练参勤日补助标准由市级军事机关参照辖区相关行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实际确定。(2)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执行国防勤务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同正常出勤,落实工资、奖金、福利和保险等待遇,不得因履行民兵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3)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出现伤亡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救治,依据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因战致残、因公伤残的,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其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属地人民政府会同军事机关及时给予慰问,并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救助。(4)基干民兵统一配发民兵服装,在参加军事机关统一组织的民兵整组、教育训练、战备勤务和执行任务等场合穿着使用,军事机关应当加强规范管理。(5)基干民兵统一制发“贵州省基干民兵保障卡”,军事机关为基干民兵干部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履职补助。2.优先优待优惠服务方面。持有《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的基干民兵,凭证享受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优先办理户籍、医保、社保、婚姻登记等相关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金融机构、基础电信企业服务网点优先办理相关业务;符合法律援助的规定条件下在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优先办理法律援助等优先服务。鼓励和倡导相关市场经营主体,为持有《贵州省基干民兵证》的基干民兵提供国有3A级(含)以上景区门票半价优惠;乘坐除城际公交、定制公交、公交快线以外的城市公共交通汽车享受优惠;基础电信企业提供个人通信、宽带、电视基本收视等专属资费优待优惠。3.编兵单位权益保障。编组基干民兵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因所属员工参加民兵军事训练、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和执行国防勤务等任务,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直接损失、导致预征预储装备损坏或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且经认定确属无意或不可避免的,有关企业可提出申请,由军事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开展民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军事机关按有关规定纳入民兵事业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编兵单位对民兵工作进行补助。企业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且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可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视作不征税收入;连续两年被评为县级以上民兵工作先进单位,所属建设项目属于《贵州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目录》范围且根据军事需求在新建和改扩建中需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兼顾特定国防功能的,可由市级军事机关列入贯彻国防要求总体项目清单,并推荐纳入省市两级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在项目前期手续审批、用地、规划、融资、建设等方面依规予以优先安排、足额保障;经综合评价后为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供无抵押、无担保金融信贷服务;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条件和结构比例,优先推荐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附件。主要对“贵州省基干民兵优先”标识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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