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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8112日起施行的《办法》在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国家和省对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发展需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别于20181026日、20231129日进行了修正,《办法》部分内容表述与修正后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修订。二是《办法》部分条款制定依据已经废止,如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需要进行修订。三是近年来我市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探索了一些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进一步总结固化。因此,为全面贯彻上位法有关规定,总结吸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践的经验成果,切实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主要修订内容

毕节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由原来的24条调整为25条,即新增1条、修改19条、保留5条。

(一)规范职能部门名称表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如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二)补充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要求。新增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设立要求完善了机动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删除了制定依据已废止或调整的条款。删除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内容车辆限行、禁行的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等内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完善职能部门监管要求。增加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法加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汽车排放性能服务(维修)站名录,制定并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服务规范(第十四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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