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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毕节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为健全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长效机制,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毕节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毕府办发〔2026〕12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毕府办发〔2020〕8号文件,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规范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维管理,推动农村供水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一、制定背景与适用范围

《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自2020年施行以来,对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相继更新,特别是2024年《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及2026年《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831号)的实施,《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中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尽相符,对该办法修订完善已十分必要。

为此,我市在总结原办法执行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出台《毕节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办法》的印发实施可为规范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提供政策依据,为工程长效运行提供政策保障,不断提高工程的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适用对象:全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规模化供水、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农村分散式供水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农村供水工程服务城区以下乡镇、村庄、学校、林场及分散住户,主要保障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求。

(二)核心工作原则:确立有偿用水、错峰供水、计量用水、应急供水四项基本原则。用水户按合同交水费;用水高峰、枯水期实施分时段分片供水;全面落实计量设施,按用水量计费;干旱、雪凝、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开展应急送水保障群众用水。

二、厘清三级政府主体责任,压实属地管护总责

《办法》明确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政府对辖区供水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构建层级清晰的属地责任链条。

(一)市级政府:统筹全市农村供水保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财政预算,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协调解决重大供水问题。

(二)县(区)政府(管委会):管护工作责任主体,明确集中式供水工程管护主体,落实机构人员;统筹水源保护、设施更新改造;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组织应急演练,优先保障管护经费。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常态化排查辖区供水工程,处置排查发现问题;落实应急供水,调处涉水矛盾,开展水源日常巡查,督促供水单位履职尽责。

三、细化行业部门监管,构建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卫健、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监管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监管格局。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县两级水行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编制规划、绩效评价,依法查处破坏供水设施违法行为,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巡查、维修、水质自检、安全生产等工作。

(二)其他职能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管护资金;发改部门指导供水价格制定;卫健部门开展卫生监督、水质监测;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水源地水污染防治;农业农村部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公安打击破坏供水设施违法犯罪;电力部门落实供电保障和电价优惠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四、规范供水单位运行管理,推行县域统管模式

供水单位包含供水企业、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多元主体,针对不同类型工程实行分类管理。

(一)分类管护模式:集中式供水工程优先推行专业化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由乡镇、村集体组织管护;分散式供水工程交由村集体或用水户自主管理。鼓励推行“一县一企”县级统管,暂不具备全域统管条件的可实施区域统管,统一执行管理标准。政府投资供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管理引入专业机构运营。

(二)供水单位主要义务:建立运行、水质检测、维修养护、应急处置制度;落实人员培训;开展水源、设施巡查检修,保障水质水量达标;规范水费计收;公开供水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按需科学选聘农村供水管水员,规模化供水工程参照行业标准定岗定员。

五、健全运行管护核心制度,保障工程长效可持续运行

(一)停水管理机制:供水单位维修施工需要临时停水,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重大停水需经主管单位批准。灾害、水污染等突发紧急停水,第一时间抢修并发布公告。连续停水超过48小时必须启动应急预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并向乡镇、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管护经费来源包含中央、省、市、县财政管护资金以及水费收入。市、县将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用于设备运维、电费、消毒药剂、管水人员薪酬等支出。

(三)水价与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村民自建自管、一事一议确定价格除外。供水成本高于核定水价的,县级政府给予供水单位补贴。供水单位每季度公示水价、水量、水费收支、财政管护资金使用情况,供水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群众和主管部门监督,乡镇、村级管理的供水工程分别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四)应急供水保障制度:政府、供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案明确错峰供水、分区限量供水、水量调度、服务电话等内容,配齐应急物资,妥善处置枯水期、自然灾害、水污染等突发供水风险,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原《毕节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毕府办发〔2020〕8号)同步废止。

七、政策意义

《办法》立足毕节山区农村供水实际,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专业运营、群众参与”的管护体系,既强化政府兜底保障,又落实有偿计量用水市场化机制,兼顾农村供水公益性和工程可持续运营,为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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