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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毕节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毕节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毕节市教育局

2025年9月12日


毕节市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的选用、征订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贵州省新闻出版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新出发〔20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辅材料是指经贵州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公告,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章 选用管理

第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和监督全市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各校结合实际成立本地本校教辅材料选用机构,选用机构下设学科组,学科组以教研员、一线教师为主,由学科组在省教育厅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范围内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选用机构在学科组初选的基础上组织讨论,并通过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学科、不同班级,可结合实际选用不同的教辅材料。

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机构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应记录在案,并将评审有关材料封存保管备查。

第五条 全市教辅材料选用落实“一科一辅”原则,同一班级同一学科不得同时选用两种及以上教辅材料。

第六条 教辅材料选用原则上一个学期开展一次,学期中原则不得对教辅材料进行更换,如需更换,应由学校充分征求教研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确与本校、本班教学实际不相宜,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选用机构重新组织选用其他版本的教辅材料。

第七条 各地各校选定的教辅材料,送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本地本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栏等平台和载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书目、数量、价格、出版社等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辅材料。

第三章 征订管理

第九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和搭售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选用机构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生和家长签署《贵州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代购申请单》),学校将代购的教辅材料拟采购清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备案后启动代购程序。未列入《公告目录》的其他类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组织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第十条 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应与书商签订合同或协议,约定供货价格、双方责任等内容。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一个学期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各学校应建立教辅材料验收制度,对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书商配送的教辅材料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全面验收,订货、收货一致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中小学校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由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材料。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应加强教辅材料(含学校统一代购、学生及家长自购)进校园的审核把关,确保教辅材料内容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进入校园的教辅材料不得包含危害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不得包含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内容,不得包含有广告、有偿使用教学资源网址链接等信息。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按相关规定收取代购资金。代购资金原则上单独收取,不得与教材等费用合并收取。代购资金原则上应存入学校对公账户,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教辅材料征订管理科室与财务科室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教辅材料征订信息,对书商提供的发票等报账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票金额与应付金额一致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支付代购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应对教辅材料代购资金及时进行核算,预收资金存在结余的,应在本学期结束前将结余资金全额退还给学生。因书商未及时提供发票等资料,导致代购资金未及时支付的,学校应与书商核对应付金额,留足应付金额后仍有结余的,在学期结束前全额退还给学生。书商对教辅材料给予返点和折扣资金的,学校应当在收到返点折扣资金一个月之内全额退还给学生。

第十七条 教辅材料代购过程中产生的折扣、让利资金和结余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截留和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在教辅材料选用、征订、使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涉及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1.违规干预教辅材料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2.选用机构成员、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3.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的;

4.对省教育厅中小学教辅材料公告目录删减后供选用机构及学科组选用的;

5.违反规定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辅材料的;

6.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7.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毕节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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