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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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文号 |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毕环(黔)改〔202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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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当事人名称/姓名 |
黔西县鑫旺福养殖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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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改正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522MAAJR2PC2P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钟兆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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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我局于2024年 6 月 6 日和2024年6月7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养殖场围墙外侧有一缺口,该缺口下方有经水泥硬化的斜槽,斜槽下方为土沟,该土沟有粪污流淌痕迹,土沟至下方约100米处林地,有粪污积存,粪污经土地自然消纳;2.围墙外侧有一白色圆形塑料管道,该白色管道下方为山体,山体存在一条土沟,该山体土沟有粪污流淌痕迹,土沟至下方约120米处有一条人工挖掘的沟渠,该沟渠为土沟,没有采取防渗漏措施,沟渠内有粪污积存,沟渠内粪污经一裂隙自然消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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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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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内容 |
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1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对养殖场下方土地及林地积存粪污进行清淤处理,防止粪污下渗;强化运营管理,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防止厂区粪污外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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